失业的类型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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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的类型要依据其分类标准与国家发达程度而定,其类型有:
1、在发达国家,分为摩擦失业、周期失业与结构失业;
2、依据存在形式,分为公开性失业与非公开性失业。
3、其他的分类标准类型等。
失业金的领取流程如下:
1、要具备条件才可以领取,当从单位离职的时候,单位办停社保的时候,要写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者是辞退;
2、单位开具离职证明;
3、本人需要亲自去社区居委会开具就业失业登记证;
4、将登记证交给单位的社保办理人员,单位会去社保局备案,社保局通过备案情况核定失业金;
5、社保局通过核定后,符合条件的,会根据社保局要求去参加就业培训;
6、就业培训结束后要考试,考试合格才有资格领取,合格后社保局会按月往社保卡打失业金,就可以领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人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金申领金额有以下规定: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4、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5、失业金的标准按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确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最高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八条
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1、在发达国家,分为摩擦失业、周期失业与结构失业;
2、依据存在形式,分为公开性失业与非公开性失业。
3、其他的分类标准类型等。
失业金的领取流程如下:
1、要具备条件才可以领取,当从单位离职的时候,单位办停社保的时候,要写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者是辞退;
2、单位开具离职证明;
3、本人需要亲自去社区居委会开具就业失业登记证;
4、将登记证交给单位的社保办理人员,单位会去社保局备案,社保局通过备案情况核定失业金;
5、社保局通过核定后,符合条件的,会根据社保局要求去参加就业培训;
6、就业培训结束后要考试,考试合格才有资格领取,合格后社保局会按月往社保卡打失业金,就可以领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人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金申领金额有以下规定: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4、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5、失业金的标准按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确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最高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八条
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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