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信用证案例分析题? 5

宁波某公司收到日本A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一份,最大金额为10000美元。经审核信用证无误后按时装运货物,并制成全套货运单据。单据(包括汇票)金额为10012美元,超出信用证允... 宁波某公司收到日本A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一份,最大金额为10000美元。经审核信用证
无误后按时装运货物,并制成全套货运单据。单据(包括汇票)金额为10012美元,超出信用
证允许的最大金额。公司经办人员以该客户资信较好为由,认为区区小数不会计较,要求议付行
议付,遭议付行拒绝。请分析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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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鱼周一1234
2023-07-17 · 贡献了超过173个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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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第30条规定:
a.凡“约”或“大约”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被解释为允许对相关金额、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b.货物数量不超过5%的增减幅度是允许的,只要信用证没有以包装单位或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以及支取的总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c.即使不允许部分装运,也允许信用证金额有5%的减少幅度,其条件是:若信用证规定了货物数量,而该数量的货物全部装运;若信用证规定了单价,而该单价又未被降低;或第30条b款不适用。当信用证规定了明确的机动幅度或使用了第30条a款提及的词语限制货物数量时,该减少幅度不适用。
根据上述规定,信用证支取金额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总金额。本案中,单据(包括汇票)金额为10012美元,超出信用证允许的最大金额,故议付行拒付合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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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湖天
2022-12-11 · TA获得超过222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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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业务下必须"单证相符"。
《统一惯例》中对开证行的责任有如下规定:开证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一切有关单据,并
从表面上确定其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是否承担付款的责任。因此,银行付款
的依据只是看单据表面是否相符,而不管客户如何表态之类事宜。不论我方所提交发票
金额与信用证金额多出多少,都以单证不符论处而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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