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信用证案例分析题? 5
宁波某公司收到日本A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一份,最大金额为10000美元。经审核信用证无误后按时装运货物,并制成全套货运单据。单据(包括汇票)金额为10012美元,超出信用证允...
宁波某公司收到日本A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一份,最大金额为10000美元。经审核信用证
无误后按时装运货物,并制成全套货运单据。单据(包括汇票)金额为10012美元,超出信用
证允许的最大金额。公司经办人员以该客户资信较好为由,认为区区小数不会计较,要求议付行
议付,遭议付行拒绝。请分析理由。 展开
无误后按时装运货物,并制成全套货运单据。单据(包括汇票)金额为10012美元,超出信用
证允许的最大金额。公司经办人员以该客户资信较好为由,认为区区小数不会计较,要求议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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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第30条规定:
a.凡“约”或“大约”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被解释为允许对相关金额、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b.货物数量不超过5%的增减幅度是允许的,只要信用证没有以包装单位或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以及支取的总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c.即使不允许部分装运,也允许信用证金额有5%的减少幅度,其条件是:若信用证规定了货物数量,而该数量的货物全部装运;若信用证规定了单价,而该单价又未被降低;或第30条b款不适用。当信用证规定了明确的机动幅度或使用了第30条a款提及的词语限制货物数量时,该减少幅度不适用。
根据上述规定,信用证支取金额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总金额。本案中,单据(包括汇票)金额为10012美元,超出信用证允许的最大金额,故议付行拒付合理有效。
a.凡“约”或“大约”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被解释为允许对相关金额、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b.货物数量不超过5%的增减幅度是允许的,只要信用证没有以包装单位或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以及支取的总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c.即使不允许部分装运,也允许信用证金额有5%的减少幅度,其条件是:若信用证规定了货物数量,而该数量的货物全部装运;若信用证规定了单价,而该单价又未被降低;或第30条b款不适用。当信用证规定了明确的机动幅度或使用了第30条a款提及的词语限制货物数量时,该减少幅度不适用。
根据上述规定,信用证支取金额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总金额。本案中,单据(包括汇票)金额为10012美元,超出信用证允许的最大金额,故议付行拒付合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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