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小区地面停车位停车费用归物业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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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学法
2022-11-27 · 维护合法权益 建设和谐环境
业主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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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位依法属于业主共有,委托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停车收费属于业主共有。主要依据如下:
1、住宅小区停车位依法属于业主共有。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住宅建筑必须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及《住宅建筑规范》(4.3.5)的强制要求:住宅应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停车场(库),按各民户数比例配置停车位。按照《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住宅小区征地以及配套设施建设的费用,计入成本、构成房价;因此,开发商转让住宅,应当遵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的规定,并遵守《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的规定,必须整体转让住宅小区规划配建设施(包括停车设施),依法属业主共有。
2、委托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业主出售住宅“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享有权利的业主之间要依法共同决定共有停车位有关使用的事项,应当采取出租等方式有偿取得车位使用权,解决业主共享收益的实际问题,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委托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3、停车收费属于业主共有。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不仅说明住宅小区所有停车位依法属于业主共有,并说明任何人均无权在小区内私设停车位,要遵守《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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