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的利弊
法律主观:
一、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股权质押的风险有多大
股权质押的风险如下:
1.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
股权设质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而股权价格波动的频率和幅度都远远大于传统用于担保的实物资产。
2.出质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风险:
所谓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是指股权质押可能导致公司股东“二次圈钱”,甚至出现掏空公司的现象。股权质押制度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同,具有特殊性。
三、股权质押的流程
股权质押的流程人如下:
1.在工商局领取并填写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提供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向工商局要求的各项资料提交即可。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