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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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家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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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从著作权人方面来看,是对其著作权范围的限定;从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即使用者)来看,则是使用他人作品而享有利益的一项权利。”合理使用应包括五层含义:一是使用要有法律依据。二是使用是基于正当理由。三是不需经作者与著作权人同意。四是不支付报酬。五是不构成侵权,是合法行为。

法律客观: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针对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而无偿使用其作品的行为,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一、合理使用的概念与要件所谓合理使用,是指非著作权人在法定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须支付费用对他人之作品加以利用的一种法律制度。合理使用的构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未发表的作品因为涉及人身权(发表权)所以不得合理使用。2.必须是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才可以合理使用。3.必须不得侵害著作权人包括人身权在内的其他著作权。构成合理使用的,即排除了使用人行为的违法性,从而不构成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既无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又无须支付费用。二、合理使用的范围根据《著作权法》22条的规定,合理使用的范围包括: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学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在我国均属于合理使用。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三、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1、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2、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3、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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