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
法律主观:
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法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医疗行为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运用医学理论和方法维护人体生命健康所必须的行为,具体包括:诊断、治疗、护理、保健等具体诊疗行为。但下列行为不属于医疗行为:因医疗机构的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自残、自杀;因医疗机构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如抱错婴儿;医务人员的故意伤害行为;非法行医,该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属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患者有损害结果,必须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确定性,具体以病历、CT等证明。3、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直接、间接因果关系,一果多因。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有过错。患者对上述1、2项负有举证义务,医疗机构否认侵权的,对不存在3、4项情况负有举证义务。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条【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到进行律师咨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