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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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词解释如下: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扩展资料:
第三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就意味着他不能提出任何独立的诉讼请求,只是辅助一方当事人,只是依附原告或被告一方,这是名付其实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种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一种诉讼合并。
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同第三人产生利害关系 的牵连,导致本诉原告对本诉被告的诉与被告对第三人的诉发生牵连,所以,第三人仅仅是对原被告之间的诉没有独立请求权,而不能说他没有请求权。
法院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不符合我国目前民事诉讼模式改革的要求。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民事诉讼模式改革还有不同看法。
但基本上都认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模式属于职权主义,改革方向是注重当事人因素。有人将法院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称为超职权主义倾向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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