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射卫生法律法规的特点
放射卫生法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由国家强制执行或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放射卫生法规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放射卫生法规包括国家公布的涉及放射卫生的法律, 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管理条例, 国务院所属部委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放射卫生法规专指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关系放射卫生防护的行政管理条例。文中使用的是广义的法规概念。
放射卫生法规是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的法律依据, 是放射工作人员、监督执法人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应用核与辐射技术的放射工作单位对本单位执行放射卫生法规负有主要责任。
放射卫生的危害:
1、放射卫生:研究天然辐射或人工辐射对人体健康影响及其防护的学科。内容包括个人、群体及后代的防护对策。
2、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 对电离辐射所致工作人员健康影响的分析和对放射防护设施与措施的适宜性的评估。
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 为验证放射防护设施或措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预评价报告要求所进行的评价。
4、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人员在所从事的工作过程中接触的危害身体健康并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因素。对放射工作人员, 主要是指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发出的α射线、β射线、γ射线、Φ射线和中子射线等电离辐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