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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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长住金管规字〔2022〕8号)
一、调整背景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春市实际情况,制定《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实施目的
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工作,加大公积金对缴存职工购买刚需及改善性住房的支持力度,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三、主要调整情况解读
《通知》原文:
一、公积金贷款单笔最高额度分别为:
1、购房所在地在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60万元。
对生育、抚养二孩、三孩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二孩家庭”贷款额度可在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基础上提高10万元;“三孩家庭”贷款额度可在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基础上提高20万元。
对已在我市建立公积金账户并实际缴存的高校毕业生,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不受公积金缴存时间限制,优先办理最高5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
解读: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住房金融保障作用,支持生育、抚养二孩、三孩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需求,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渠道,缓解职工购房经济压力,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二孩家庭”贷款额度可在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基础上提高10万元;“三孩家庭”贷款额度可在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基础上提高20万元。
《通知》原文:
四、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其贷款需求时,可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办理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取消住房公积金家庭组合贷款。
解读: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是指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由中心提供的公积金贷款和受托银行提供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相结合的个人住房贷款。
一、调整背景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春市实际情况,制定《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实施目的
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工作,加大公积金对缴存职工购买刚需及改善性住房的支持力度,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三、主要调整情况解读
《通知》原文:
一、公积金贷款单笔最高额度分别为:
1、购房所在地在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60万元。
对生育、抚养二孩、三孩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二孩家庭”贷款额度可在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基础上提高10万元;“三孩家庭”贷款额度可在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基础上提高20万元。
对已在我市建立公积金账户并实际缴存的高校毕业生,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不受公积金缴存时间限制,优先办理最高5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
解读: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住房金融保障作用,支持生育、抚养二孩、三孩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需求,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渠道,缓解职工购房经济压力,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二孩家庭”贷款额度可在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基础上提高10万元;“三孩家庭”贷款额度可在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基础上提高20万元。
《通知》原文:
四、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其贷款需求时,可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办理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取消住房公积金家庭组合贷款。
解读: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是指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由中心提供的公积金贷款和受托银行提供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相结合的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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