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职业技能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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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性培训补助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现一个以上中高风险地区的市或县,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可按每人参保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日培训补助。
2、一次性扩大岗位补助
对招收毕业时间为2023年1月至12月且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一个月以上的企业,每次招收可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增人补助。
3、失业保险金
参加保险一年以上且非自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金。 其中,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1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为24个月。
4、失业补贴、临时生活补贴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充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到期尚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
参加保险未满一年的失业农民工,发给临时生活补助。
保障范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增参保失业人员。
5、技能提升补贴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以按照初级(五级) 1000元以下、中级(四级) 1500元以下、高级(三级) 2000元以下的标准申请技能提高补贴。
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技能提高补贴。
人均领取补助金的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 政策的实施期限到2023年12月31日为止。
6、社会保险补贴
零星企业招收毕业年度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含个人缴纳部分,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对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实际缴费的2/3。 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法定退休年龄未满5年的可以延长至退休外,其馀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7、就业见习津贴
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办理见习人身意外保险、见习指导管理费用。
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停留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以适当适用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见习期间未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间的见习补贴。
8、一次性创业补贴
有条件的地区,对首次创办零星企业、从事个体经营且创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之日起正常执业1年以上的离校2年高中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9、一次性就业创业补贴
对毕业年级有就业创业意愿、积极就业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原建档人——贫困家庭和贫困户中的高中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残疾人和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中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技术学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补贴
10、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中毕业生、未继续升入城乡的应届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工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5类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特殊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
对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现一个以上中高风险地区的市或县,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可按每人参保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日培训补助。
2、一次性扩大岗位补助
对招收毕业时间为2023年1月至12月且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一个月以上的企业,每次招收可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增人补助。
3、失业保险金
参加保险一年以上且非自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金。 其中,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1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为24个月。
4、失业补贴、临时生活补贴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充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到期尚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
参加保险未满一年的失业农民工,发给临时生活补助。
保障范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增参保失业人员。
5、技能提升补贴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以按照初级(五级) 1000元以下、中级(四级) 1500元以下、高级(三级) 2000元以下的标准申请技能提高补贴。
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技能提高补贴。
人均领取补助金的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 政策的实施期限到2023年12月31日为止。
6、社会保险补贴
零星企业招收毕业年度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含个人缴纳部分,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对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实际缴费的2/3。 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法定退休年龄未满5年的可以延长至退休外,其馀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7、就业见习津贴
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办理见习人身意外保险、见习指导管理费用。
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停留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以适当适用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见习期间未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间的见习补贴。
8、一次性创业补贴
有条件的地区,对首次创办零星企业、从事个体经营且创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之日起正常执业1年以上的离校2年高中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9、一次性就业创业补贴
对毕业年级有就业创业意愿、积极就业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原建档人——贫困家庭和贫困户中的高中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残疾人和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中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技术学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补贴
10、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中毕业生、未继续升入城乡的应届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工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5类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特殊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
对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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