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法的特点错误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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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特点是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关系复杂多变。
行政法最突出的特点是在形式上和宪法、民法、刑法等有一部完整的实体法的法典不同,迄今各国尚无一部同一、完整的法典。关于这一特点,中外各国行政法学者的观点基木一致。这主要是由于国家行政治理的范围极为广泛,行政法调整的对家—行政关系极其繁杂,技术性、专业性又比较强。而且行政关系变动较快,制定一部包罗万象,完整同一的行政法典极为困难。
由于行政法不考虑每个具体相对人的意志如何,单方面地、而且是以多数人为相对方,就有关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事项予以整洁划一地同等规定。因此,行政法必须以成文形式明确规定,使相对人能明确而广泛地知晓法规的内容,使相对人能够预刚将来的有关后果,以期法律生活的安定。
行政法的含义:
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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