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赛奖金个人所得税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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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奖金一般情况下属于“偶然所得”,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应纳增值税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与20%税率的乘积。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偶然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20%
针对比赛奖金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个人取得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省级以下的政府奖励等,按照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在支付奖金时扣缴个税。
个人参加任职受雇单位组织的比赛取得的奖金,不按照偶然所得处理,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税,次年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个人参加国外比赛取得,又不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的奖金,通常情况下,国外比赛当地会收取一定比例的税款,若比赛当期缴纳的税款超过奖金的20%的,则回国后无需再交税;若比赛当地缴纳的税款低于奖金的20%,回国之后需要补足差额,比如在国外缴纳了奖金的10%税款,则回国后仅需要再补交10%。
个人参加比赛取得的奖金,若部分用于公益性捐赠,则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举例:
张某参加某民间组织比赛,获得冠军,获得奖金20万元,张某拿出其中的5万元直接对外捐赠给当地红十字会,张某需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张某取得奖金20万,对外公益性捐赠的限额为20×30%=6万元,张某实际捐款5万
张某需要缴纳的个税税款=应纳税所得额×20%=(20-5)×20%=3万元。
张某捐款税后实际到手奖金为15-3=12万元。
偶然所得属于分类所得,不属于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范畴,无需汇算清缴,纳税义务发生时,直接由支付方代扣代缴税款即可。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偶然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20%
针对比赛奖金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个人取得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省级以下的政府奖励等,按照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在支付奖金时扣缴个税。
个人参加任职受雇单位组织的比赛取得的奖金,不按照偶然所得处理,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税,次年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个人参加国外比赛取得,又不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的奖金,通常情况下,国外比赛当地会收取一定比例的税款,若比赛当期缴纳的税款超过奖金的20%的,则回国后无需再交税;若比赛当地缴纳的税款低于奖金的20%,回国之后需要补足差额,比如在国外缴纳了奖金的10%税款,则回国后仅需要再补交10%。
个人参加比赛取得的奖金,若部分用于公益性捐赠,则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举例:
张某参加某民间组织比赛,获得冠军,获得奖金20万元,张某拿出其中的5万元直接对外捐赠给当地红十字会,张某需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张某取得奖金20万,对外公益性捐赠的限额为20×30%=6万元,张某实际捐款5万
张某需要缴纳的个税税款=应纳税所得额×20%=(20-5)×20%=3万元。
张某捐款税后实际到手奖金为15-3=12万元。
偶然所得属于分类所得,不属于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范畴,无需汇算清缴,纳税义务发生时,直接由支付方代扣代缴税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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