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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主体(International person)国际法人、国际人格、国际人:
依国际法能享受权利、负担义务之主体 subject 。
最主要为国家、国际组织甚 或是个人。故各国际法人间所享之权利、负担之义务,并不完全相同。 个人是否为国际法之主体,尚有争议。如苏俄即不承认个人为国际法之主体。但 事实上,外交官之特权,海盗、劫机犯之拿捕,皆牵涉到个人。故个人可谓是国 际法不完全之主体。
何以个人为国际法上不完全之主体:
个人和国家地位不同,个人无法履行国际法上之义务之完全能力。
个人在国际法上只享某些权利,且须由其所属国家事先同意。
例如:外交官之特权,例外:欧洲共同市场 Comman Market 参加国人民其人权受侵害时,可直接向共同
市场法院控诉国际劳工组织 ILO 参加国人民在劳资纠纷时可向组织之行政法院控诉。
┌ 国家
国际法人┼ 国际组织——须经一定程序始得为
└ 个人——不完全体
依国际法能享受权利、负担义务之主体 subject 。
最主要为国家、国际组织甚 或是个人。故各国际法人间所享之权利、负担之义务,并不完全相同。 个人是否为国际法之主体,尚有争议。如苏俄即不承认个人为国际法之主体。但 事实上,外交官之特权,海盗、劫机犯之拿捕,皆牵涉到个人。故个人可谓是国 际法不完全之主体。
何以个人为国际法上不完全之主体:
个人和国家地位不同,个人无法履行国际法上之义务之完全能力。
个人在国际法上只享某些权利,且须由其所属国家事先同意。
例如:外交官之特权,例外:欧洲共同市场 Comman Market 参加国人民其人权受侵害时,可直接向共同
市场法院控诉国际劳工组织 ILO 参加国人民在劳资纠纷时可向组织之行政法院控诉。
┌ 国家
国际法人┼ 国际组织——须经一定程序始得为
└ 个人——不完全体
参考资料: 台湾辅仁大学校长、国际法专家 徐熙光教授课堂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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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公法的主体概说
国际公法主体是具有直接承受国际公法上权利和义务能力的国际关系参与者。作为国际公法主体,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国际公法主体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它由单一的主体——国家,扩大到了争取独立的民族和国际组织.
二、国际公法主体的种类
国家是国际公法的基本主体。这是由国家在国际关系中所处的主要地位和它所具有的完全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决定的。
争取独立的民族具有国际公法主体资格。这是由这些民族具有民族自决权所决定的。它是 一种准国家的或者是过渡性的国际公法主体。
国际组织的国际公法主体资格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逐步得到确认的。但它只是一种派 生的特殊的国际公法主体。
个人虽然是国内法的主体,但在国际关系中不具有独立参加国家关系和直接承受国际公法上权利义务的能力,因而不是国际公法的主体.但是,这个问题在国际公法学界有争论.
国际公法主体是具有直接承受国际公法上权利和义务能力的国际关系参与者。作为国际公法主体,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国际公法主体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它由单一的主体——国家,扩大到了争取独立的民族和国际组织.
二、国际公法主体的种类
国家是国际公法的基本主体。这是由国家在国际关系中所处的主要地位和它所具有的完全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决定的。
争取独立的民族具有国际公法主体资格。这是由这些民族具有民族自决权所决定的。它是 一种准国家的或者是过渡性的国际公法主体。
国际组织的国际公法主体资格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逐步得到确认的。但它只是一种派 生的特殊的国际公法主体。
个人虽然是国内法的主体,但在国际关系中不具有独立参加国家关系和直接承受国际公法上权利义务的能力,因而不是国际公法的主体.但是,这个问题在国际公法学界有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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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主体是具有直接承受国际公法上权利和义务能力的国际关系参与者。作为国际公法主体,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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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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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于2016-02-02 · 知道合伙人IT服务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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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公法的主体概说
国际公法主体是具有直接承受国际公法上权利和义务能力的国际关系参与者。作为国际公法主体,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国际公法主体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它由单一的主体——国家,扩大到了争取独立的民族和国际组织.
二、国际公法主体的种类
国家是国际公法的基本主体。这是由国家在国际关系中所处的主要地位和它所具有的完全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决定的。
争取独立的民族具有国际公法主体资格。这是由这些民族具有民族自决权所决定的。它是 一种准国家的或者是过渡性的国际公法主体。
国际组织的国际公法主体资格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逐步得到确认的。但它只是一种派 生的特殊的国际公法主体。
个人虽然是国内法的主体,但在国际关系中不具有独立参加国家关系和直接承受国际公法上权利义务的能力,因而不是国际公法的主体.但是,这个问题在国际公法学界有争论。
国际公法主体是具有直接承受国际公法上权利和义务能力的国际关系参与者。作为国际公法主体,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国际公法主体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它由单一的主体——国家,扩大到了争取独立的民族和国际组织.
二、国际公法主体的种类
国家是国际公法的基本主体。这是由国家在国际关系中所处的主要地位和它所具有的完全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决定的。
争取独立的民族具有国际公法主体资格。这是由这些民族具有民族自决权所决定的。它是 一种准国家的或者是过渡性的国际公法主体。
国际组织的国际公法主体资格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逐步得到确认的。但它只是一种派 生的特殊的国际公法主体。
个人虽然是国内法的主体,但在国际关系中不具有独立参加国家关系和直接承受国际公法上权利义务的能力,因而不是国际公法的主体.但是,这个问题在国际公法学界有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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