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供经济犯罪证据
2019-02-28 · 百度认证:成都华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官方账号
经济犯罪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发生在经济领域。即发生在国民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诸环节。(2)主观上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经济犯罪,并且一般都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3)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因此,在一般刑事案件中,对一个犯罪事实的认定,不一定需要多个证据共同证明,有时一个关键性的证据就能起到定案的作用,如杀人案件现场所遗留凶器刀把上血指纹的同一认定,在排除接触刀把的所有偶然性后,一般就可以认定嫌疑人就是作案人。但在经济犯罪刑事诉讼中,支撑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的证据事实,往往不是单个证据就能做到的,而需要一系列相关的证据组合在一起共同去完成。如行为人在某一票据上的签字,因其本身参入该民事行为的“合法”身份,签字行为本身是经济、民事业务内容所要求的,要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还必须证明其有犯罪的主观故意,而仅此一个签字行为是远远不够的,而需要一系列与签字行为关联的“组行为”共同支撑,形成一组证据共同证明主观方面成立、犯罪事实存在。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2024-11-06 广告
(一)一般查证方法的运用
一般查证方法,主要是指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的证据发现、收集、审查手段和方法。在经济犯罪查证过程中,主要运用以下几种方法:询问被害人、证人;司法会计鉴定;扣押有关物证和书证;搜查赃款、赃物;讯问犯罪嫌疑人。通过一般查证方法可以收集到大部分公开的证据,能够保证证据的准确有效、合法。
(二)特殊查证方法的运用
针对许多犯罪手段复杂、技术含量高、智能化和隐蔽性强的经济犯罪案件,一般查证方法往往不能发挥有效作用,这时就必须运用特殊查证方法予以配合协助调查取证。特殊查证方法主要包括:秘密侦查法(内线侦查、秘密录音。秘密跟踪、监视);狱侦手段(在看守所、监狱等法定羁押场所,采取秘密或半公开的隐蔽手段,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或摸清其思想动态的一项专门工作);国际司法协助(针对跨国边境的经济犯罪案件,我国司法机关与外国司法机关之间,可根据相互缔结的条约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互惠原则,互相协助,代为送达文书、代为调查取证、互相委托进行鉴定、勘验、检查和扣押、互相代为通知证人、鉴定出庭、互相移交物证、书证等证据、引渡);科技手段(计算机技术、测谎技术、DNA技术、声纹技术等)等。特殊查证方法能够及时、有效地收集隐蔽的犯罪证据,目前在经济犯罪侦查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例如在制造、贩卖假币集团犯罪案件中,通过内线侦查,运用侦查力量化装打入犯罪组织内部,加强阵地控制和情报调查,收集掌握重要证据,发挥了特殊的作用。在涉及计算机网络的经济犯罪中,运用高科技手段对网络信息进行监控,能够及时地掌握犯罪信息,迅速抓捕犯罪嫌疑人,控制赃款赃物,防止危害后果扩大。由于特殊侦查方法涉及保密性和科技性,在法律上尚有很大的限制,通过特殊手段收集的证据,在诉讼中的法律效力尚未明确规定。因此,在运用特殊查证方法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取证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