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保险法第十六条的疑问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这里我觉得有点难以理解,哪位高手能帮解释一下这里面的逻辑关系么?是否合同成立超过二年的必须无条件赔付保险金呢?
补充:超过保险公司能够解除合同的最高时限(合同成立后二年),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但保险公司还可以拒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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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llowgoo
2012-04-12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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