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7年美国宪法制定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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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mpireann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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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6年9月11日,维吉尼亚州召集的一个贸易会议在马里兰州首府安纳波利斯(Annapolis)举行,但是参与者认为中央政府有很多问题急需更正。需要解决的严重问题有州和中央政府的关系、国会的权力、行政首脑的缺乏和经济策略的稳定性。

会议的结果是呼吁大陆会议于1787年5月在费城召开一个更大范围内的会议讨论国家的未来。大陆会议于1787年2月同意了这个决议。拥护弱化中央政府的共和主义者认为这次会议的唯一且特定的任务是修订邦联条例,但是拥护强化中央政府的人并不这么想;

会议代表

会议原定于5月14日召开,但是在在5月25日到达会场的代表才达到法定人数。乔治·华盛顿被选举为会议主席;来自除罗得岛之外所有州的55名代表参与了费城会议。除去时年81岁的本杰明·富兰克林之外,其余代表的平均年龄是41岁。代表中有9人是种植园主,有15人是奴隶主,有14人曾任法官,有一半以上的人是律师,有29名代表受过高等教育

为了保密,会议的讨论是暗中进行的。即使在炎热的夏日中,议事厅的窗户仍然紧闭。华盛顿更规定与会者不得以记日记或笔记的形式记录会议情况,但是詹姆斯•麦迪逊仍旧依靠其卓越的记忆力记下了一些个人笔记。在会议50年之后,他的日记被公开,公众才得以了解一些制宪会议的细节。

代表的组成
代表大多是国家主义者,支持一个具有实权的强大中央政府,而不是邦联条例下弱小的中央政府。乔治·华盛顿和本杰明·富兰克林支持分权和一个受到制衡的政府,但是愿意接受其他人选出的任何形式的政府。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甚至一度建议建立一个君主立宪政体[28],但是他的提案和美国与之抗争的英国政府太过相似,很快就被否决了。弗吉尼亚州代表詹姆斯·麦迪逊等人则支持一个基于民众支持的中央政府。一些共和主义代表则想要一个清净无为的政府。还有一些代表不关心政府的性质,而只关心西部土地的所有权是否仍旧由中央政府——也就是所有州——所共有。纽约州的两个代表反对建立全国性的政府,并且在看到会议的制宪进程之后退出了会议。

弗吉尼亚方案
从会议首日就开始的讨论,产生了两个方案。尽管会议的宗旨是修正邦联条例,弗吉尼亚州代表詹姆斯·麦迪逊经过会议之前对欧洲政治的学习,却设计了全新的弗吉尼亚方案:

议会分成两院制,两院代表由人口多少决定。议会采取两院制,下院由人民直选,上院由各州议会提名、由下院选举。议会具有否决各州所立法律的权力。
创建行政首脑职位。行政首脑由立法机关选举产生。
创建最高法院,成员由立法机关指派。
这个提案由艾德蒙·伦道夫于5月29日向会议提出,在6月14日经过会议制定的委员会修正后定稿,但是小州很快发现它们的代表权在此方案中被削弱了,于是提出了它们自己的计划。

新泽西方案
新泽西州代表威廉·佩特森(William Paterson)在6月15日提出了邦联条例的修正案,主张各州平等。他的观点是邦联条例下每州都有平等的代表权,而会议不应该试图改变这一点。他的提议如下:

邦联条例的基本原则——每州各有一票表决权——保持不变。
国会将具有规范贸易和税收的权力。
国会创建的法律将高于各州的法律。
国会将选举成立一个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将创建一个最高法院。
新泽西方案和弗吉尼亚方案有很多相似之处。最大的不同是国会创建的法律的地位,这在后来也被加入了宪法。

大多数代表倾向一个强大的政府而不愿选择新泽西方案,但是针对代表权如何分配的争论旷日持久。在6月27日,分歧再次全面爆发,一些小州威胁要退出会议,讨论似乎陷入了僵局。

康涅狄格妥协案
7月5日,康涅狄格州代表罗杰·舍曼(Roger Sherman)提出一项折衷方案:

议会分成上下两院
众议院中每个州的代表数目由州内自由民加上五分之三的奴隶的数目决定。
参议院中每个州都有两个代表,由州议会选举
这个方案打破了僵局,但是每州在参议院享有一票的代价是人口较少的州可以在参议院中占有与其人口数量不相匹配的权利。无论如何,小州和大州都同意这个方案。另外,参议院也可以制衡很多人认为可能被大州控制的众议院。

五分之三妥协
康涅狄格妥协案也基本解决了另外一个问题:奴隶的代表权问题。在当时奴隶在很多北方州仍然合法,但是在南方则更加普及。一些代表要求在国家范围内废止奴隶制,而南方的代表反对这个提案。更进一步,他们要求奴隶被计入用于计算代表众议院代表数目的人口中。北方的代表反对这个提案,反对奴隶被计入。罗杰·舍曼的五分之三妥协是南北双方的一个折衷。

五分之三条款也显示了南部州在会议中的影响。实际上并无选举权的奴隶按五分之三计算说明了众议院和选举团的代表数目部分由奴隶主拥有的私有奴隶数目决定,实际上增加了奴隶主和南方在国会中拥有的代表权。

五分之三条款并未完全解决奴隶问题,在关于是否禁止奴隶贸易的问题上也有争论(在当时的条件下,奴隶的寿命很短,需要从非洲补充)。最终达成的协定是在1808年之前不禁止奴隶贸易,并且逃到北方禁奴州的奴隶将被遣返。

其他问题
在依赖于农产品出口的南方的努力下,国会放弃了出口税,但是获得了管理贸易的权力。在组建法院问题上的分歧导致一个最高法院和国会创建法庭制度的创建。在最高法院成员组成上的妥协是法官由总统提名,由参议院确认。

达成最终协定
尽管康涅狄格妥协在7月中达成,但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构的组成仍旧没有解决。剩下的工作被转移到一个5人的细节委员会。在孟德斯鸠《法意》中论述的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下,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都致力于将权力分离,在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之间建立平衡。细节委员会在8月6日提出了最终的宪法草案。

宪法最终版本
1787年9月17日,39名代表签署了宪法。宪法确认了五项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政府由人民控制。
共和政府:决定政策的代表由人民选举。
受限政府:政府的行为受法律的限制。
权力划分:三权分立,防止一个部门独大。
联邦体系:保证州级政府的权力。
宪法的批准
从起草宪法的辩论和斗争就可以预见到宪法批准的困难。签署宪法之后,代表们就开始致力于让宪法在各州议会中获得批准。和邦联条例不同的是,代表们同意只要9个州批准了宪法,那么宪法就开始生效,而每个州需要自行举办批宪会议。

批准宪法的斗争之中,一方是支持强大中央政府和批准宪法的联邦主义者,另一方是反联邦主义者,反对宪法的起草和批准。大部分签署了宪法的代表是联邦主义者一方,比起他们的对手来说,据有两个优势。他们具有从起草过程中获得的为宪法辩护的经验和对宪法的了解,以及可以影响州议会选举的财产,反联邦主义者的优势是只需维持现状。

联邦党人文集

《联邦党人文集》
在较具影响的纽约州,从1787年10月27日开始到次年5月28日,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詹姆斯·麦迪逊和约翰·杰伊编写的联邦党人文集在宪法的批准过程中有很大影响;反联邦主义者的反击主要集中于少数人创建的宪法可能创建寡头政府、政府可能夺取人民权利和自由等等。这来源于当时影响很大的孟德斯鸠的理论,只有在直接代表制或者小选区的代表立法制政府下自由才有保证。詹姆斯·麦迪逊的共和国制在当时并不深入人心。

批准宪法之路
特拉华州、宾夕法尼亚州、新泽西州、佐治亚州和康涅狄格州很快以较大优势批准了宪法。在1786年的谢斯起义所在的马萨诸塞州,在联邦主义者承诺制订《权利法案》之后才以微弱优势批准了宪法。马里兰州和南卡罗莱那州之后也很快以较大优势批准了宪法。尽管第9个州新罕布什尔州在1788年6月批准了宪法,达到了宪法生效所需的州数,正式确认了宪法的地位,但是如果纽约州和弗吉尼亚州不批准宪法的话,那么宪法生效的意义并不大。对权利法案的承诺使得宪法在弗吉尼亚州以微弱优势获得通过。在纽约州,华盛顿说服了反联邦主义者领袖埃德蒙·伦道夫,再次保证将修订宪法,同时联邦主义者控制的纽约市威胁要独立,才使得宪法以微弱优势获得通过。北卡罗来纳州和罗得岛州直到美国权利法案通过之后才批准宪法。
冰现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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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787年费城会议上起草的《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宪法,其中包含着一个精巧的设计。正是这个设计,创造了一种既民主又共和的体制,并充分地体现了宪政与法治的精神,从而使这个稚嫩的国家在草莽中崛起,迅速成为也许你不喜欢但却不能轻视的超级大国。这样一个精巧的设计,在二百多年前由一群蛮荒大陆上的乡巴佬创造出来,实在是令人惊叹不已。因此我相信,一定有不少关心宪政的朋友,很想知道这样一部宪法究竟是怎样产生的。本书作者用活泼生动的笔调记录了制宪会议的全过程,写得像侦探小说、像电视连续剧一样好看。
1787年9月17日,在经过了最后一次小小的修改后,参加费城制宪会议的代表决定在他们两天前完成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即《联邦宪法》)草案上签名作证,并将这部宪法提交邦联议会和各邦代表大会批准。当最后几名代表签字时,81岁高龄的宾夕法尼亚代表,德高望重的本杰明·富兰克林博士深邃的目光越过会议主席的椅子,凝视着对面墙上的一件艺术品。那是一幅油画。在那幅油画上,一轮红日正在喷薄而出……美国这个国家确实与众不同。她不是先建国后制宪(夺取全国政权后制定和颁布宪法),而是先制宪后建国(先制定和批准宪法,然后依据宪法建立国家体制),至少也是制宪与建国同步,制宪过程既建国过程。在1787年费城会议上起草的《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宪法,其中包含着一个精巧的设计。正是这个设计,创造了一种既民主又共和的体制,并充分地体现了宪政与法治地精神,从而使这个稚嫩地国家在草莽中崛起,迅速成为也许你不喜欢但却不能轻视地超级大国。虽然当时地争论之激烈,过程之艰难令人难以相信,但这样一个精巧地设计,在二百多年以前由一群蛮荒大陆上地乡巴佬创造出来,实在是使人惊叹不已,即使是美国人的底线很简单,只不过“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样几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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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眼观史----美国1787年宪法是怎样制定出来的
美国是世界近代史上第一个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它提出了若干宪法的基本原则,开创了西方国家制定成文宪法的先河。建国二百多年来,世界变化翻天覆地,但美国的宪法仍是1787年制定的那部宪法。虽然后来宪法制订了27条修正案,可是它在制度创新和健全法治中表现出来的与时俱进的精神,已成为后来各国宪政建设典范。如今,我们对1787年美国宪法的内容,如“三权分立”及局限性等,已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然而,对这部根本大法是在什么背景以及如何制定出来等详情,却缺乏跔的认识。相信通过介绍,可以加深人们对宪法内容特征及其性质的理解。
一、1787年宪法制定的背景
美国宪法的诞生绝不是偶然的,它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社会基础。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法律渊源
1776年美国宣布独立之前,北美、大陆采纳的是英国的普通法(习惯法),且各殖民地都有立法含义。早在1606年弗吉民亚宪章颁布时起,殖民地居民就得到保证,将享有与宗主国居民一样的权利和自由,即自由权、公民权和豁免权等。这也成为北美人民后来汲取革命力量,从事独立斗争的有力武器。《独立宣言》就强调:“各殖民地居民享有英国普通法规定的权利。”并大声呼吁:“普通法规定的权利是我们固有的权利,是我们继承的遗产。”独立后,英国普通法不言而喻地成为名州法律制度的源泉,如有的州宪法就声明以英国普通法为州的普通法。由此可见,美国宪法制定之初,得益于对英国普通法制性的继承和发展,换言之,美国宪法的基石是英国的宪政传统。
美国宪法的另一个法律渊源,是13个英属殖民地制定的管理政务的基本法规,如《五月花号公约》,康涅秋格《根本法规》等。前者颁行于1620年,虽然仅有200多字,但除了规定宗教事宜外,还指出“凡制订、设置和颁布正义和平等的法律、法令、法案、典章,以及随时设置的职守,务使其能最适合且便于殖民地的公众利益”。其中蕴涵了具有萌芽形式的人民主权思想,尊重自由和民主的意识,因而《五月花号公约》被认为是现代成文宪法的始祖。后者是经康涅狄格的殖民地居民全体大会1636年表决批准的根本法,它承认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全体人民,因而有人称之为“北美第一宪法”。诸如此类的基本法规还有很多,足以说明北美人民重视成文宪章及其赋予他们的神经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先进的宪政理念无疑会对美国宪法的制订产生深刻的影响。
美国宪法的第三个法律渊源,是国家草创时期制订的《独立宣言》、《邦联条例》和各州州宪等文献。它们不仅在思想内容上,而且在组织程序上都为美国联邦宪法的制定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例如,制宪权被授予为起草宪法而特别召集的会议,这是革命时期各州惯用的方法,也为制定联邦宪法所采纳(在美国,制定权有别于立法权,制宪机关也有异于立法机关)。另外,1787年前美国11个州都起草了本州宪法,且包含着相似的内容结构及其三权分立的政府结构,这就为后来联邦宪法制定者提供了联邦政体模式的基本框架。又如,《独立宣言》以启蒙思想为指导,以自然法理论和社会契约论为依据,确立了一系列宪法基本原则,树立了一系列宪政基本观念,如自然权利论、人民主权论、国家契约论、反抗有理论等,这就为美国宪政制度的建立指明了方向。马克思也盛赞它是世界上“第一个权宣言”。再如,1781年颁行的《邦联条约》,宣告建立由13个州的代表组成的合应国国会,并赋予合众国国会的一些权力,它在易勒出合众国初创时期的政府体制,即邦联无权,各州自治的政体模式的同时,也预留了一个以后必须制定联邦宪法,成立联邦中央的空间。总之,是美国人民根深蒂固的权利意识和对政府权力的防范意识,对英国宪政传统的肯定和殖民地既存制度的确认,反抗外来压迫与维护内部团结的需要造就了美国宪法。
二、社会根源
美国宪法不是凭空制造出来的,促成1787年联邦宪法制定的首要动因是各州在解除外来殖民压力之后,彼此之间的商业竞争愈演愈烈,高筑关税壁垒,报复与反报复导致经济发展无序趋势加剧,同时,英国等外国商品乘虚而入,货币、公债、制造商和进出口贸易四大集团利益遭遇重创。这一结都缘于美国的建国史是先有独立的邦(州),后有统一的国(联邦),各州独立个其是各有宪法。美利坚合应国严格地说,只是一个主权国家联盟,而不是主权国家。邦联国会缺少管理商业权和征税权,于是有关阶级渴求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来保障其经济利益。(以前《邦联条例》规定中央机关只有由各州代表组成的“诸州委员会”和一院制国会,而没有全国性的独立行使权力的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
其次,现实政治动荡和修宪运动的兴起也是制定联邦宪法提上日程的重要因素。1786-1787年马萨诸塞州退伍军人丹尼尔·谢司领导的农民起义,他们反对各州滥发纸币,要求取消公私债务和无偿分配土地,政组州法院和行政机关。社会的动荡,财政的混乱和政治统一的名不符实,使富人和有产阶级的利益再次受到威胁,各邦的政治精英心急如焚。后来,由于马萨诸塞州长的果敢,将起义镇压下去。由此,人们强烈而清醒地感受到是不让宪法赋予总统更大的权力,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权,变邦联为联邦,以达到维持各州的共同利益和邦联的共同需要。1787年5月,当年革命的领导人齐集费城,开始实施他们划时代的重大步骤。可以说,谢司起义成了制定联邦宪法的导火线。
与此同时,鉴于各州贸易权各行其是,邦联国会欲召开一次获得独立征税权的修改《邦联条例》的会议,即谋求开展一场修宪运动。结果响应者廖廖,后来,在增加了“授权代表审查现行政府体制的缺憾和拟定联邦政府应付紧急事变的必要条款”等内容之后,修宪运动才获得实质进展,从而拉开了制宪活动的序幕。值得一提的是,参加费城制宪会议的55名代表,有25人是从事法律业务的,他们学识渊博了,精通法律,经验丰富,热衷立宪工作,且大都是洛克、孟德斯鸠学说的信徒,这宪法的制定奠定了深厚的思想基础。制定者将洛克的天赋人权和有限政府理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观念,创造性地与北美殖民地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终于诞生了这部西方宪法的典范之作。
三、1787年宪法的制定
制宪会议从1787年5月25日至9月17日,在费城秘密举行,正式代表74名,实际出席的只有55名,参加投票的也只有11个州。会议代表为修改《邦联条例》而来,却擅作主张,将它变成制定新宪法的大会。他们之所以胆大妄为,一方面是因为形势逼人(经济、政治危机严重),另一方面这些会议代表个个都非等闲之辈,既是功勋卓著的革命前辈,又是政治资本雄厚的社会名流。下层人民,激进的小资本阶级代表和学者型知识分子都不在此列。这些重量级人物包括华盛顿、富兰克林、汉弥尔顿和麦迪逊等。
在整个宪法制定过程中,二十四个派别制定代表内部各种利益集团的政治妥协与利益平衡起了杠杆作用。争吵长达将近4个月,内容涉及敏感的政治原则和经济利益,从州权、公民权、“多数人的专制”、“过分的民主”、“ 民”,到奴隶身上的投资、土地投机者的利益、航运业等各种问题都潜藏着矛盾冲突,赤裸裸的集团利益仿佛要一口言噬掉制宪的神圣感。其中,关于国与总统的权力、联邦政府的权力与州权,避免一方过大或过小,是会议争论的焦点。为此,弗吉尼亚州、新泽西州和康涅狄格州代表团提出了自己的方案,经过反复讨论、修改,达成了以下共识:关于总统权力,妥协的结果是将其定位于既不依附于国会义受国会与最 高法院制衡;关于国会的权力,将其定位于立法和制衡总统与最高法院,并受总统与最高法院制衡,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思想在这里得到充分体现,并有所创新。关于大小州权力,妥协方案兼顾了两者,在立法机关的参议院,每州应有平等的一票。在选举众议院代表时按人口数计算,黑奴按五分之三计算,这样参议院体现了州权平等,众议院体现了公民权利平等。显然,宪法中设有规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这一重大缺漏在1787年第一届国会会议上进行了修改,补充二百多年来,美国15次修宪,补充了27条,真正做到了与时俱进。9月17日,制宪代表召开表决会议,与会代表39位在宪法文本上签了字,埃尔布里奇、格里、梅森及伦道夫因各种理由拒绝签字。其他一些反对制宪会议总体思想的代表早已中途退席。为了进一步保护州权和公民权利,宪法还明文规定13个州中至少需要得到9个州的赞同方可生效。至1788年7月26日,共有11个州(康涅狄格州和罗得岛州直到19世纪才赞同了批准了宪法草案,邦联国会宣布宪法正式生效。一部奠定美国国政之基和被称为同时通过上述对各种历史文化因素的分析,我们进一步了解到:任何国家宪法的产生都是一定社会历史背景的产物,都是一定的国情决定的。

参考文献:
〔1〕何勤华主编:《美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2〕(苏)康·格·费多罗夫著,叶长良、曾宪义译;《外国国家和法律制度史》,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3〕何顺果著:《美国史通论》,北京:学林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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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行飞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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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简称美国宪法,是美国的根本大法。该宪法于1787年9月17日在费城召开的美国制宪会议上获得代表的批准,并在此后不久被当时美国拥有的13个州的特别会议所批准。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由各个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国家,同时也有一个联邦政府来为联邦的运作而服务。从此联邦体制取代了基于邦联条例而存在的较为松散的邦联体制。1789年,美国宪法正式生效。该部宪法为日后许多国家的成文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

在美国独立战争结束后,13个殖民地地区根据邦联条例,首次成立了以大陆会议为形式的松散的中央政府。在这种体制下,大陆会议没有征税权,同时由于缺乏全国性的行政和司法机构,国会只能依靠各个州的地方政府(各地政府之间往往缺乏协作)来实施其指定的法律。同时,国会对于各州之间的关税也无权介入。由于条例规定只有所有州的一致同意才能修改《邦联条例》,而且各州对于中央政府非常不重视,经常不派员参加中央会议,因此国会经常因为表决人数不足而被迫休会。

1786年9月,5个州的行政长官在安那波利斯举行会议,讨论如何修改邦联条例以促进各州之间的通商往来。会后他们邀请各州的代表来到费城进一步讨论发展联邦政府的事宜。在激烈的辩论之后,邦联国会在1787年2月21日批准了修订邦联条约的方案。除罗德岛州之外的12个州都接受了邀请,并派代表参加1787年5月在费城举行的会议。最初的决议案写明了这次会议的目的是起草邦联条例的修正案,但是会议最终决定重新起草一部宪法。费城制宪会议代表投票同意采用秘密会议的方式,并且同意新的法案需要获得13个州中的9个州的批准才能生效。有人批评说这是对会议权限和现行法律的逾越。但是对于邦联体制下的政府极度不满的会议代表全体一致同意将宪法草案交付各州表决。1787年9月17日,宪法在费城正式成立,此后经过数个州的激烈公民投票,终于在1789年3月4日成立了新的联邦政府。

美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将其本身的地位表述为“国家的最高法律”。法官们通常将之理解为:当国会或者州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与美国宪法有所冲突的话,这些法律将被宣布无效。两个多世纪以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众多判例不断地强化美国宪法的权威性。

美国宪法明确了由选举产生的政府具有唯一的合法性。人民通过选举或者指定产生的政府官员和议员来行使权力。议员们也可以修改美国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甚至还可以重新起草新的宪法。

根据产生方式的不同,各种政府官员在权力上有着不同的限制。通过选举产生的官员只有通过选举才能继续留任其职位。而由政府首长或部门指派的其他官员则根据指派人的意愿决定去留,而且随时可以被罢免。这一规则也存在例外: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法官在接受美国总统的任命之后,该项任命将终身有效。创立这一例外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不因为其职位的变动而受到行政权力的不当乾涉和压力。

尽管美国宪法历经多次修改,但是1789年宪法的基本原则至今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权分立——美国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部分权力相互之间保持独立。在理论上,三权是完全平等,并且互相制衡。每种权力都有限制另外两种权力滥用的职能。这就是现代民主社会着名的三权分立原则。一般认为其思想根源来自法国着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着作《论法的精神》。

联邦体制——美国宪法规定美国采用联邦制的国体。联邦政府只拥有在宪法中列举的有限权力,而其余未列明的权利都属于各州或者人民。(参看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

宪法至上——美国宪法以及国会通过的法律的效力高于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自从1803年着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后,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拥有了违宪审查权。这意味着联邦各级法院可以审查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并且可以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同时,法院还可以审查包括美国总统在内的各级政府颁布的法令的合宪性。但是,法院的这种审查权不能主动行使,只能在某一具体诉讼中被运用。因此,这也被称作“被动的审查权”。(参看美国联邦政府诉尼克松案)

人人平等——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人人都有平等地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各州之间也保持平等地位,原则上任何州都不能获得联邦政府的特殊对待。根据宪法的规定,各州要互相尊重和承认彼此的法律。州政府和联邦政府要在形式上保持共和体制。

根据美国宪法第5章所规定的程序,美国国会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此外,美国2/3以上的州可以联合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一旦修正案获得通过,将被视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其效力等同于美国宪法主文。

美国宪法的序言只有一句话,由52个单词构成。其中译文如下: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这篇序言并没有赋予或者限制任何主体的权力,仅仅阐明了制定美国宪法的理论基础和目的。尽管如此,这篇序言尤其是最开头的“我们合众国人民”(英文为"We the people"三个单词)却成为美国宪法中被引用频率最高的部分。

部分学说认为,由于美国各州的人口差异很大,而各州在地位上保持平等,因此美国宪法规定的修正程序导致少数人可以否决大多数人的决定。在极端的情况下,拥有仅仅美国4%人口的州可以否决90%以上的美国人的议案。但反对派认为这种极端情况并不会出现。但是,根据宪法规定,任何对于宪法修正程序的修改都需要通过新的修正案,这将会导致出现与第二十二条军规一样的情况。

除了直接对宪法条文进行的修正之外,美国司法机构也可以通过判例对宪法进行实质上的修正。美国在法律传统上属于普通法国家,因此法庭在判决案件时有义务遵循之前的判例。当最高法院在判断美国宪法的部分条文与现存法律的关系时,事实上就是对宪法行使了解释权。在美国宪法生效后不久的1803年,最高法院大法官马歇尔在马伯利诉麦迪逊案中,确立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即法院有权判断国会的立法是否与宪法的精神相违背,从而可以宣布国会的立法合宪或者无效。这一判例也确立了法院在对具体案件进行审判时,可以对宪法进行解释并运用到实际判决中。这样的判例往往会反映不同时期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变化,因此这也使得美国宪法可以在不进行修改条文的情况下,具有适应历史发展的柔软性。多年以来,从政府对广播电视的管理政策到刑事案件中被告的权利,一系列的着名案例对美国政治和社会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美国宪法是世界历史上最早的成文宪法之一。此后许多国家以美国宪法为模范而制定本国宪法,例如1791年制定的波兰五月宪法。此外法国大革命的思想也受到了美国宪法的极大影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通过对日本的占领和对制定宪法的指导,对日本宪法也有非常明显的影响。

合法性论争
从美国宪法制定以来,部分学者就开始对其合法性表示怀疑。例如历史学家约瑟夫?埃里斯就指出:

美国制宪会议的成员们只拥有修改邦联条例的权限,而不能制定一部取代它的新法律,因此代表们的行为是超越权限的。
在宪法表决过程中,制宪会议并没有执行邦联条例所规定的“全体一致通过”原则来通过宪法。
然而也有学者反对这种疑问。例如宪法律师迈克尔?法里斯指出:

制宪会议代表在制订修正案时并没有任何权限上的限制。而且,美国宪法在实质上就是邦联条例的一个修正案。
国会和全部十三个州都按照条例的要求举行了表决程序。首先,十一个州在1788年7月26日之前通过议会举行的表决会议批准了宪法草案。其次,另外两个州(北卡罗来那州和罗德岛州)尽管在起初反对宪法草案,但是最终也都举行了特别会议表决批准了宪法。因此,在表决程序上的修改已经得到了全体州的同意。

美国宪法制定的目的有两个——限制政府的权力和保障人民的自由。

演讲者MICHAEL BADNARIK 麦克尔.巴德纳里克曾为美国自由党总统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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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通称美国联邦宪法或美国宪法,1787年制定,1789年3月4日生效。后又附加了 26 条修正案,今继续生效。它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 。1787 年5月,美国各州 (当时为13个 )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同年9月15日制宪会议通过《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1789 年3月4日,该宪法正式生效。

宪法内容 美国宪法规定实行联邦制,肯定了以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为原则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宪法原文由序言和7条正文组成 。规定立法权属于美国国会,并规定了国会的组成;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以及规定总统产生的办法;司法权属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并规定最高法院的组成;各州的相互关系和义务;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联邦宪法和按照宪法制定的法律为全国最高法律;本宪法经9个州制宪会议批准后生效 。这部宪法表明,美国在世界上第一次创造出既不同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民主共和制,也不同于议会内阁制的总统制,使美国成为一个具有全国统一的中央政权的联邦制国家。这种政治体制和国家结构形式后来为许多国家所仿效。

宪法修正案 1787年制定的宪法没有把《独立宣言》和当时一些州宪法中所肯定的民主权利包括在内,遭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反对。后来在资产阶级民主派的压力下和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下,美国国会于1789 年9月25日通过10条宪法修正案,作为美国宪法的补充条款,并于1791年12月15日得到当时9个州批准开始生效。这10 条修正案通称“权利法案”。主要内容是:国会不得制定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和请愿等自由的法律;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非法的搜查或扣押;非依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自由、生命或财产,以及司法程序上的一些民主权利等。以后又陆续补充了16条宪法修正案,其中主要的有:南北战争后生效的废除奴隶制,保障黑人权利的第13~15条修正案;1920年生效的美国妇女享有选举权的第19条修正案;1964年生效的关于选举时取消人头税限制的第24条修正案;1971年生效的关于降低公民选举年龄的第26条修正案等。这26条修正案成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

200 多年来,美国宪法的内容除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加以改变外,更重要的是通过联邦最高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对联邦宪法作出解释,以及通过政党、总统和国会的活动所形成的宪法惯例来改变宪法的内容,以适应社会不断变化的需要。

参考资料: http://www.lsfyw.net/Article/HTML/99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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