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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通话证书有效期问题。2008年10月,山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办公室《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有效期问题的答复》(鲁语办函〔2008〕7号)明确规定:国家语委在1997年6月27日颁布的《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中规定:“《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全国通用,有效期为5年”。但在2003年5月21日颁布,6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6号)《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中没有有效期的规定。因此,自2003年6月15日以后测试、山东省语委办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不再执行有效期,而2003年6月14日以前测试、由山东省语委办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执行有效期5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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