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原告王某,女,66岁,家庭妇女。被告刘某,女,30岁,工人。王某向法院诉称:某日早上,我与刘某在公共汽车站等公共汽车,汽车进站时,刘某为躲避汽车将我撞倒在地,使我右腿胫骨... 原告王某,女,66岁,家庭妇女。被告刘某,女,30岁,工人。王某向法院诉称:某日早上,我与刘某在公共汽车站等公共汽车,汽车进站时,刘某为躲避汽车将我撞倒在地,使我右腿胫骨骨折,在医院作手术花了5000元医药费,要求刘某赔偿。刘某辩称:当时王某站在我的前面,两人距离很近,她为躲避公共汽车突然后退,我因抱着小孩躲闪不及,她撞在我身上后自已坐在地上。因此,我对她受伤没有任何责任,不存在赔偿问题。原被告双方均提不出在场的证人,法院经多方调查亦未收集到除双当事人陈述以外的其他证据。医院认为,像王某这样年龄的人,无论是被别人撞倒,还是自己不慎摔倒,都有可能导致胫骨骨折。
法院在研究本案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和如何对案件进行处理时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双方都提出了“主张”,双方都负有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举证责任,当案件真相无法查清时,应当判决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王某的医药费。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王某对刘某提出了赔偿的主张,应承担证明其主张成立的举证责任,刘某只针对王某的指控作了辩解,未提出主张,不应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当案件真相无法查清时,应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医药费由王某自己负担。
问:你同意哪种主张?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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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尔阳53
2009-10-14 · TA获得超过126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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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问题不涉及举证责任倒置问题,适用一般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主张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主张的时候,举证人承担举证不利后果;举证人所提供证据不能有效对抗对方的抗辩证据时,其实质依然是主张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主张,举证责任依然应归属举证人。不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肯定不承担举证责任的,而只承担抗辩证据不足的责任。也就是说当抗辩证据不足或没有抗辩证据时,自然应该抗辩方承担责任。在问题中,实质是举证人不能证明自己提出的证据的真实性,在这情况下,抗辩人无需抗辩也应属举证人举证不利,怎么会双方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呢?
另外说点题外的,医院的结论不能证明行为人行为和受害人结果的因果关系,医院结论只能证明受害人只要发生摔倒的事实就会引起胫骨骨折,也就是说医院结论的意义仅在于说明一件事实:只要受害人摔倒,就极大可能会骨折。如果说医院结论能证明受害人的身体情况是不论有无外界因素都会摔倒的话,那肯定足以排除行为和结果的因果关系,但事实医院结论不能起到这作用。
在此情况下,该案是不是适用公平原则更为合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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