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哪条规定拒收人民币的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四章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刷发售代币票券 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这条属于妨碍人民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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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快速发展,效率要追求,但毕竟移动支付还是存在门槛,不能在这个过程中忽视了一部分人的需求。”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有关负责人说:“但也要明确,禁止拒收现金并不等于只收现金或拒绝其他支付方式。”
“商家强制移动支付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是不公平的。”陈北元说,多种支付方式并存,最大限度照顾到大家的感受,才更能体现公平与效率的兼顾。
参考资料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消费者发现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的行为,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城市政务热线、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等各种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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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工具的广泛使用,人们习惯拿着智能手机“走遍天下”,消费无阻,不少人还把第三方支付方式当作一种时尚。一些商家为了“省事”,明里暗里拒绝现金支付,给不少持现金消费者造成了很大障碍。客观地讲,如今电子支付盛行,现金支付占比有所下降,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拒收现金。
我国多种支付结算方式将共同存在,已成为多数人的共识。肯定非现金支付的意义,加强对各类支付结算方式的宣传推广,让更多人了解各种非现金支付结算方式的特点,实属必要,但即使电子支付再便利,也不能违法拒收现金。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只规定了毁损,仿制之类的处罚,没有对拒收,蔑视等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1、故意毁损人民币;
1、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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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人民币的惩罚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一条伪造人民币、出售伪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运输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变造人民币、出售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伪造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2、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
3、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一) 故意毁损人民币;
(二) 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三)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四)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