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供不是定案的唯一依据,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会重视翻供,但不唯口供,对被告人翻供的心理因素及原供的内容和翻供的内容均会认真审查判断,从而确定翻供的真伪。
首先,审判人员会审查原供是否属实。要审查原供的真实性,就必须看原供是否明确具体和前后一致,如果被告人原供明确具体,能说出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等具体情节,并且前后多次供述的内容一致,原供的真实性就大。反之,如果被告人原供抽象笼统或者模棱两可,叙述不出具体情节,并且反复较大前后矛盾的,就说明原供有虚假的可能性。
其次,审判人员要审查翻供是否属实,必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翻供进行审查:
第一,审查被告人是全部推翻原供还是部分推翻原供。
第二,审查被告人原供的理由和现在翻供的理由,并审查这种理由的合理性。
第三,审查被告人在翻供时所提出的证明其原供失实,翻供真实的证据。总之,如原供能得到其他证据印证,能够确认其真实性的,翻供便不能采信;反之,翻供能得到其他证据证实,则原供就不能采信
扩展资料: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四十四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翻供
如果在公安局和在检察院的口供不一样,一般来说检察院会根据自己录的口供来进行起诉,公安机关的口供就不再作为证据提交。如果检察院把两份口供都提交的话,就会造成“翻供”,而使两份证据都没有效力了。
如果庭审的时候,当事人的口述由与检察院的口供不同的,构成“翻供”,则前一个口供的效力就会打折扣了。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必定事实只有一个,判案也不是以口供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