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马来西亚A公司于2007年10月25日收到来自中国B公司的电报,表明中国B公司撤回其发出的关于向马来西亚出口某种中药500箱的要约的意思。10月30日,马来西亚A公司收到...
马来西亚A公司于2007年10月25日收到来自中国B公司的电报,表明中国B公司撤回其发出的关于向马来西亚出口某种中药500箱的要约的意思。10月30日,马来西亚A公司收到了中国B公司关于该500箱中药的发盘,马来西亚公司认为此盘价格条件合适,并于11月2日电告中国B公司表示其承诺的意思。后中国B公司既无音信,也没如马来西亚A公司所愿履约,马来西亚公司认为中国B公司没有履行合同,应当赔偿马来西亚公司的损失。请问:
(1)A公司于10月25日收到的来自中国B公司的电报是否是B公司撤销其要约的通知?为什么?
(2)A公司11月2日向B公司电告的意思是不是承诺?为什么?
(3)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4)中国B公司是否应赔偿马来西亚A公司的损失?为什么? 展开
(1)A公司于10月25日收到的来自中国B公司的电报是否是B公司撤销其要约的通知?为什么?
(2)A公司11月2日向B公司电告的意思是不是承诺?为什么?
(3)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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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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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是,因为此时要约还未到达受要约人,还未生效,是撤回而不是撤销。
2.不是,因为承诺必须是对一个要约所做出的回应,而先前的要约已经随着撤回而失效。
3.不成立,不符合要约、承诺最基本构成要件
4.不赔偿,合同未成立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何来赔偿的问题。
2.不是,因为承诺必须是对一个要约所做出的回应,而先前的要约已经随着撤回而失效。
3.不成立,不符合要约、承诺最基本构成要件
4.不赔偿,合同未成立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何来赔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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