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急急!!!!!!!!民事诉讼法案

甲,女,湖南浏阳人。1996年4月与乙相识,8月登记结婚,因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性格、生活习惯方面差异巨大,无法相处。甲于1998年6月相基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 甲,女,湖南浏阳人。1996年4月与乙相识,8月登记结婚,因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性格、生活习惯方面差异巨大,无法相处。甲于1998年6月相基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于乙不同意离婚,甲又不同意调解,基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甲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指定审判员丙处理此案。丙经过调查,认为甲乙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甲乙离婚。
请问:本案的处理在程序上有无错误?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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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唐山
2009-10-30 · TA获得超过1869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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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说错误,因为法律对于一审判不离,二审能否改判为离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司法实践,二审一般是不能直接判决离婚,二审的法官如果觉得一审判决不离不正确,应当采取发回重审的方式,而不是直接改判。

理由:因为离婚官司涉及人身和财产两方面,一审如果判不离,意味着对于离婚所涉及的财产没有审理,而二审如果直接改判,必然审理相关财产问题,一旦判决财产问题将成为定局,换句话说,财产方面只经过了一次审理,这等若有违二审终审的规定。

一审判不离(财产未审)
二审判离(必然审财产,此时财产仅仅第一次审理)
审理结束,无法再上诉。(婚姻关系已经经过二次审理,但财产只是一次审理。)
所以为了财产关系也有两次审理的机会,二审只能发回,不能直接改判。
上海领秀律所
2009-10-30 · TA获得超过1111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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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二审程序是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本案中,二审法院指定审判员丙独自处理此案,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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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30 · TA获得超过928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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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应当组成合议庭,不可独任审判。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二审认为应当改判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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