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中国A公司向澳大利亚B公司发盘,销售某商品一批,除列明其它一些必要的交易条件外,发盘表明,以即期信用证付款,收到信用证后2个月交货。B商在发盘有效期内回电,称接受发盘,同...
中国A公司向澳大利亚B公司发盘,销售某商品一批,除列明其它一些必要的交易条件外,发盘表明,以即期信用证付款,收到信用证后2个月交货。B商在发盘有效期内回电,称接受发盘,同时要求立即装运。但A公司未做答复。随即B商开来即期信用证,并注明“立即装运”。当时该货物的国际市场价格大幅上涨,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试分析A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展开
3个回答
展开全部
答:A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因为根据公约的规定:一项有效的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只接受发盘中的部分内容,或对发盘条件提出实质性的修改,或提出有条件的接受,均不能构成接受,而只能视做还盘。但是,若受盘人在表示接受时,对发盘内容提出某些非实质性的添加、限制和更改(如要求增加重量单、装箱单、原产地证明或某些单据的份数等)仍可构成有效的接受。
本案例中B商在发盘有效期内回电,称接受发盘,同时要求立即装运。将发盘内容提出了实质性的修改,属于还盘阶段,而且A公司未做答复,不能构成有效的接受。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接下来的即期信用证都属于B商的单方面的决定与A商无关,因此A公司拒绝交货,退回信用证的行为是合理的。
因为根据公约的规定:一项有效的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只接受发盘中的部分内容,或对发盘条件提出实质性的修改,或提出有条件的接受,均不能构成接受,而只能视做还盘。但是,若受盘人在表示接受时,对发盘内容提出某些非实质性的添加、限制和更改(如要求增加重量单、装箱单、原产地证明或某些单据的份数等)仍可构成有效的接受。
本案例中B商在发盘有效期内回电,称接受发盘,同时要求立即装运。将发盘内容提出了实质性的修改,属于还盘阶段,而且A公司未做答复,不能构成有效的接受。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接下来的即期信用证都属于B商的单方面的决定与A商无关,因此A公司拒绝交货,退回信用证的行为是合理的。
展开全部
A公司没做错,双方没有成立合同关系。B公司的“接受”是有条件的接受,并且指明了更改了交货时间,这种“接受”意味着还盘而不表示合同的成立,更何况A公司事后未作答复,何来接受之说?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展开全部
A公司的做法不合理。
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存在合同关系。
B商在发盘有效期内回电,称接受发盘,则合同关系已经成立。A公司应该履行发盘中的条款。
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存在合同关系。
B商在发盘有效期内回电,称接受发盘,则合同关系已经成立。A公司应该履行发盘中的条款。
参考资料: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03099154.html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