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刑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2005年3月2日晚王某的儿子甲在饭店就餐时与店主发生纠纷当时其所在警区的执行人员、某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杨某去制止,并带甲到值班室处理,甲不听劝阻,杨某对甲拳打脚踢,并用...
2005年3月2日晚王某的儿子甲在饭店就餐时与店主发生纠纷当时其所在警区的执行人员、某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杨某去制止,并带甲到值班室处理,甲不听劝阻,杨某对甲拳打脚踢,并用手铐击中甲的头部导致其不久死亡。同年3月16日,杨某被依法逮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王某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后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0000元。王某认为杨某是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致其子死亡的,于是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本案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理由何在
本案应由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为什么?
王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结束后,是否还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理由是什么? 展开
本案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理由何在
本案应由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为什么?
王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结束后,是否还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理由是什么? 展开
2个回答
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2023-08-27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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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依法逮捕: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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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答由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提供
推荐于201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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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行为,
因为在其当值期间,以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带人问话,行为与职务相关。
2: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是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3:可以
因为责任承担主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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