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物业公司收取业主停车费是否合理?
物业小区的地面及地下设施的成本在建造时已分摊进每位业主的房价中,就是说小区公共设施的所有权应是该小区的所有业主,那物业公司再收取停车费是否合理?本人看了些物权法里的条款,...
物业小区的地面及地下设施的成本在建造时已分摊进每位业主的房价中,就是说小区公共设施的所有权应是该小区的所有业主,那物业公司再收取停车费是否合理?本人看了些物权法里的条款,不知道这样理解对不对,请大家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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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是否有权向业主收取停车费,需要考察停车费的性质。小区停车费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土地使用费,一种是管理费。两种费用的收费依据与收费主体是不同的。
根据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由此可知,土地使用费收费的法律依据是物权法,收费主体是业主。业主可以因车辆占用土地而收取土地使用费。
而管理费的收费依据是合同法及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合同法第365条及第366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而《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由此,物业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是可以利用小区的土地进行经营的。车主向物业交纳的其实是车辆保管费。
根据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由此可知,土地使用费收费的法律依据是物权法,收费主体是业主。业主可以因车辆占用土地而收取土地使用费。
而管理费的收费依据是合同法及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合同法第365条及第366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而《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由此,物业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是可以利用小区的土地进行经营的。车主向物业交纳的其实是车辆保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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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一般来说,停车场产权属于开发商,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管理并收取停车费用,因此不属于《物业管理合同》内的服务内容,停车场不属于小区内公共区域,物业公司对停车场的管理应该理解为额外的服务。因此收费合理。
一般来说,停车场产权属于开发商,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管理并收取停车费用,因此不属于《物业管理合同》内的服务内容,停车场不属于小区内公共区域,物业公司对停车场的管理应该理解为额外的服务。因此收费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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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首先必须确定停车费的性质是使用费还是物业管理费;
2、停车区域的使用只是某一个业主的事,并非该停车区域就是所有业主都可以使用,所以这里面应该还有个体和集体的差异,就好像村民要使用村集体的设施,很可能也需要支付款项一样。
3、物权法在没有通过之前,你只能把它当成一种理论看待,并不能将之应用到具体实践中的。
2、停车区域的使用只是某一个业主的事,并非该停车区域就是所有业主都可以使用,所以这里面应该还有个体和集体的差异,就好像村民要使用村集体的设施,很可能也需要支付款项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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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9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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