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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谋杀: 即恶意及不合法杀人。对此案来说,可无须考虑此点,因无证据证明李小龙受谋杀。 二、误杀: 意思是不合法杀人而无恶意。此点亦无须考虑。 三、合法杀人: 此案亦无须考虑此一种可能性。 四、自杀: 根据证供,李小龙在死前,精神无受困扰现象,同时,亦无厌世情绪,故无须考虑 死者是出于自杀。 五、自然死亡: 伊莉莎白医院验尸官黎史特医生在剖验死者之尸体时,试图找出自然死亡因素,但 没有找到,英国伦敦大学迪雅教授亦同意黎史特医生的意见,故对此案来说,自然死亡 亦难成立。 六、意外死亡或死于非命: 情形是差不多,只是死于非命比意外死亡更不幸,此种可能性,对本案来说,最为 可能。 七、死因不明: 即所有证供都无法指出死者之死因,而陪审员未能从上述六种可能性中选一种作为 本案的判决,最后的选择就是死因不明。 董榨光法官复述案情及引导陪审员如何判案后,于上午11时退庭。11时10分,陪审 团即把一致的裁定回报法官。 法庭对李小龙死因的最后裁定是: “死于非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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