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课老师学校说辞就能辞退吗?
并不可以随便辞退代课教师的,因为学校和代课之间是有雇佣关系的。
代课教师,是指在学校中没有事业编制的临时教师,1984年底以前他们被称为民办教师,在此前从教的临时教师基本被转正或清退,1985年在全国一刀切不允许再出现民办教师。
但不少偏远贫困山区因财政困难而招不到公办老师或公办老师不愿去,这些空缺仍需临时教师来填补,他们转而被称为“代课教师”。
存在原因
1、代课教师为维系义务教育承担着历史责任,代课教师是教育资源投入不足状况下的一种不得已的选择。
2、代课教师长期存在本身就表明了一定的合理性,比如在西部某地,如果所有教师都吃财政饭,将占去财政收入的80%以上,成为当地财政无法承受之负。考虑到一个在编教师的待遇可以养七八个代课教师,代课教师也就成为了一种现实的选择。
3、代课教师一般分布在高寒地区、山区和贫困地区,是正式教师不愿去的地方,代课教师离去后的衔接将因此更为困难。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代课老师
【1】代课老师,分为长期代课和短期代课两种。
【2】对短期代课老师,应该书面约定好代课时间长短,到期可以辞退。
【3】并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
按照代课的时间,得到经济补偿金
【4】长期代课教师,没有约定代课时间的,
【5】可以根据学校具体情况,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
提前一个月通知长期代课教师,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
以书面形式辞退代课教师。说明辞退教师的理由。
并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
给代课教师经济补偿金。
【6】此题应该是法律问题的分类。
推荐于2017-09-18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