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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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 全球公司注册、odi备案、代理记账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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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一般纳税人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一般纳税人企业税率为百分之十七,只要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一百万元以上,就要申报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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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销售额达到一定标准,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准确核算进、销项税金,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后,由税务机关审核认定,有资格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纳税的纳税人,就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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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供参考!
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2009新规定)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 开业满一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
免税销售额
,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①
工业企业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②
商业企业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关于完善新办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9】第144号)
1、自
2009年6月
1日起,新办工业企业(指生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
等非商业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主管
税务机关
经案头审核、实地查验等,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应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取消预认定(暂认定)。
2、2009年6月1日前已纳入一般纳税人预认定(暂认定)的工业企业,预认定
期限
未满,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一定的
方式
,将其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三)、关于加强新办小型
商贸企业
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9】第102号)
1、自2009年6月1日起,凡新办小型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
征收管理
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及《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的要求进行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查验等,对无证据证明企业存在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行为的,可直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在六个月内实行跟踪管理。
2、对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跟踪管理期间重点监控该类企业能否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增值税
纳税申报
,是否存在虚开或接受
虚开增值税
抵扣
凭证
等情况。
3、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六个月跟踪管理期内,有下列
情形
之一的,应从发现问题的次月1日起转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及其补充通知的规定实行辅导期管理。
(1)、未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报送
纳税资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
(2)、有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抵扣凭证行为的。
4、2009年6月1日前已实行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
管理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并在原辅导期
剩余期限
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管理。
(四)、2009年6月1日前已纳入一般纳税人预认定或辅导期管理的
企业管理
要求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结合区局实际情况,经区局决定,对2009年6月1日前已纳入一般纳税人预认定或辅导期管理的企业,仍
按月
办理转正认定
手续
。
预认定或辅导期到期企业,可于预认定或辅导期到期的次月初携带“企业公章”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到29号窗口领取正式认定通知书,并加盖“增值税一般人”戳记。
2009年6月1日前已纳入一般纳税人预认定或辅导期管理的
纳税人
名单,详见本月
税法
公告解读资料的附件2。
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2009新规定)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 开业满一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
免税销售额
,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①
工业企业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②
商业企业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关于完善新办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9】第144号)
1、自
2009年6月
1日起,新办工业企业(指生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
等非商业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主管
税务机关
经案头审核、实地查验等,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应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取消预认定(暂认定)。
2、2009年6月1日前已纳入一般纳税人预认定(暂认定)的工业企业,预认定
期限
未满,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一定的
方式
,将其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三)、关于加强新办小型
商贸企业
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9】第102号)
1、自2009年6月1日起,凡新办小型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
征收管理
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及《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的要求进行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查验等,对无证据证明企业存在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行为的,可直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在六个月内实行跟踪管理。
2、对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跟踪管理期间重点监控该类企业能否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增值税
纳税申报
,是否存在虚开或接受
虚开增值税
抵扣
凭证
等情况。
3、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六个月跟踪管理期内,有下列
情形
之一的,应从发现问题的次月1日起转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及其补充通知的规定实行辅导期管理。
(1)、未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报送
纳税资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
(2)、有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抵扣凭证行为的。
4、2009年6月1日前已实行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
管理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并在原辅导期
剩余期限
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管理。
(四)、2009年6月1日前已纳入一般纳税人预认定或辅导期管理的
企业管理
要求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结合区局实际情况,经区局决定,对2009年6月1日前已纳入一般纳税人预认定或辅导期管理的企业,仍
按月
办理转正认定
手续
。
预认定或辅导期到期企业,可于预认定或辅导期到期的次月初携带“企业公章”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到29号窗口领取正式认定通知书,并加盖“增值税一般人”戳记。
2009年6月1日前已纳入一般纳税人预认定或辅导期管理的
纳税人
名单,详见本月
税法
公告解读资料的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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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一般纳税人?
申请一般纳税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100万以上。
(2)商业企业年销售收入180万以上。
(3)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个体经营者是否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个体经营者如果会计核算健全,并能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经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申请一般纳税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100万以上。
(2)商业企业年销售收入180万以上。
(3)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个体经营者是否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个体经营者如果会计核算健全,并能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经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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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增值税的企业按其经营规模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可以用进项税抵扣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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