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拒收条例中的重大疾病是指哪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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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拒收条例中的重大疾病如下:
行政拘留是指根据相关行政法规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行政拘留一般不超过十五天,总和期限在二十天以下。对于违法行政法规的人不一定会进行行政拘留,主要是指患有法律规定的不予行政拘留的疾病。
具体来说拘留所不予关押的疾病类型主要指以下这些疾病:
第一,患有精神类疾病的,比如严重的抑郁症,精神分裂,间歇性精神,癫痫疾病等等不予关押;
第二,各种类型的严重的心脏疾病不予关押;
第三,严重的高血压疾病不予关押;
第四,严重的肺结核等器官,肺部疾病等严重呼吸类型的疾病不予关押;
第五,严重的各种肝脏类型的疾病不予关押;
第六,严重的肾功能疾病不予关押;
第七,严重的脑血管问题导致的各种疾病不予关押;
第八,脊髓等神经元疾病导致的瘫痪等疾病不予关押;
第九,白血病患者等疾病不予关押;
第十,严重的糖尿病类型的疾病不予关押。
除此之外,还有尿毒症,严重的皮肤病,手术后导致的生活不能自理,消化道严重疾病,老年痴呆,截肢,恶性肿瘤,艾滋病等传染病,以及其他严重疾病导致没有自理能力的疾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拘留机关对违反人进行拘留在拘留所进行,有严重疾病的违法人不予行政拘留,而且需要有不进行行政拘留的通知书,告知决定机关相关情况。
行政拘留是指根据相关行政法规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行政拘留一般不超过十五天,总和期限在二十天以下。对于违法行政法规的人不一定会进行行政拘留,主要是指患有法律规定的不予行政拘留的疾病。
具体来说拘留所不予关押的疾病类型主要指以下这些疾病:
第一,患有精神类疾病的,比如严重的抑郁症,精神分裂,间歇性精神,癫痫疾病等等不予关押;
第二,各种类型的严重的心脏疾病不予关押;
第三,严重的高血压疾病不予关押;
第四,严重的肺结核等器官,肺部疾病等严重呼吸类型的疾病不予关押;
第五,严重的各种肝脏类型的疾病不予关押;
第六,严重的肾功能疾病不予关押;
第七,严重的脑血管问题导致的各种疾病不予关押;
第八,脊髓等神经元疾病导致的瘫痪等疾病不予关押;
第九,白血病患者等疾病不予关押;
第十,严重的糖尿病类型的疾病不予关押。
除此之外,还有尿毒症,严重的皮肤病,手术后导致的生活不能自理,消化道严重疾病,老年痴呆,截肢,恶性肿瘤,艾滋病等传染病,以及其他严重疾病导致没有自理能力的疾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拘留机关对违反人进行拘留在拘留所进行,有严重疾病的违法人不予行政拘留,而且需要有不进行行政拘留的通知书,告知决定机关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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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条例》没有定义不予收押的“严重疾病”。看守所有时会做扩大解释。一般如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皮肤病、艾滋病、乙肝、癫痫、肺结核病、高血压病(极高危组)、肺心病伴心衰、风湿性心脏病等等。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另,《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明确了三十种保外就医的疾病。但没有法规将《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与《看守所条例》相关联。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另,《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明确了三十种保外就医的疾病。但没有法规将《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与《看守所条例》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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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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