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学案例分析
民工王某在施工工地劳动,上午9时天下大雨,因无处避雨王某拉起一块工地上的帆布盖在自己身上躲避,雨一直下个不停,由于极度疲惫王某躺在工地边熟睡过去。司机李某驾驶运沙土的卡车...
民工王某在施工工地劳动,上午9时天下大雨,因无处避雨王某拉起一块工地上的帆布盖在自己身上躲避,雨一直下个不停,由于极度疲惫王某躺在工地边熟睡过去。司机李某驾驶运沙土的卡车进入工地,没有发现地上放的一块帆布下躺着一个人,在倒车时车轮碾过帆布,将躺在下面的王某当场压死。
问: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司机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杨某,65岁,北京市朝阳区居民。2003年3月杨某家在朝阳区某小区购买新房一套。2003年9月,新房装修完毕后,杨某前去打扫卫生。由于屋内阳台地上残留小半块装修地板时剩下的地砖,杨某想到这是新建的小区,平时路人稀少,于是捡起来随手从10楼的阳台上扔到了楼下,结果将楼下拾破烂的夏某当场被砸死。
问:根据犯罪构成的理论你认为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是什么罪名?
王某(男,25岁)与辛某(女,23岁)原为恋人。两人交往了两年,辛某喜欢上了同一单位的一名男同事,对王某提出分手。但王某不同意终止两人恋人关系,多次前去纠缠。一日,王某再次前往辛家纠缠,见辛一人在家,王某便施以暴力企图强奸辛某,辛某不从,拼命反抗。此时,辛某的妹妹回到家,见状趁王某没发现自己拿起家中的一个铁锤将正欲施暴的王某打昏。辛某脱险后心有余悸,唯恐王某苏醒后报复,于是又拿起铁锤击向王某的头部,致王某死亡。
问题:(1)辛某和辛妹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请说明理由。
(3)如果王某的死亡不是辛某造成的,而是辛妹用铁锤造成的,辛妹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为什么?
要求按照犯罪构成理论进行分析的,必须从犯罪构成四要素四个方面予以分析。
每个案例要求有相关法律依据 展开
问: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司机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杨某,65岁,北京市朝阳区居民。2003年3月杨某家在朝阳区某小区购买新房一套。2003年9月,新房装修完毕后,杨某前去打扫卫生。由于屋内阳台地上残留小半块装修地板时剩下的地砖,杨某想到这是新建的小区,平时路人稀少,于是捡起来随手从10楼的阳台上扔到了楼下,结果将楼下拾破烂的夏某当场被砸死。
问:根据犯罪构成的理论你认为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是什么罪名?
王某(男,25岁)与辛某(女,23岁)原为恋人。两人交往了两年,辛某喜欢上了同一单位的一名男同事,对王某提出分手。但王某不同意终止两人恋人关系,多次前去纠缠。一日,王某再次前往辛家纠缠,见辛一人在家,王某便施以暴力企图强奸辛某,辛某不从,拼命反抗。此时,辛某的妹妹回到家,见状趁王某没发现自己拿起家中的一个铁锤将正欲施暴的王某打昏。辛某脱险后心有余悸,唯恐王某苏醒后报复,于是又拿起铁锤击向王某的头部,致王某死亡。
问题:(1)辛某和辛妹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请说明理由。
(3)如果王某的死亡不是辛某造成的,而是辛妹用铁锤造成的,辛妹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为什么?
要求按照犯罪构成理论进行分析的,必须从犯罪构成四要素四个方面予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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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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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我有限的法律知识分析一下,仅供参考。
民工王某案,我认为应该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或过失致人死亡,因为司机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和明显不当行为,是因为司机在驾驶过程中疏于检查道路情况而导致民工王某的死亡。
杨某案,我认为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因为杨某已经65岁,无智力及身体障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而杨某在明知自己从10楼抛砖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了这种行为,对可预见的可能造成他人伤害的这种行为没有停止,而是放任这种伤亡结果的发生,在其主观上具备了“主观故意”这个要件,所以杨某对自己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予以认定。
王某与辛某案,我认为不管是辛某或是辛妹在实施了上述行为后,都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首先虽然王某欲强奸辛某在先,但在辛妹将王某击昏后,王某的危害行为已经停止,而此时二人(不管是谁)仍旧对失去反抗能力和危害能力的王某进行击打,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法律要件,所以我认为辛某姐妹的行为应该是故意杀人。
民工王某案,我认为应该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或过失致人死亡,因为司机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和明显不当行为,是因为司机在驾驶过程中疏于检查道路情况而导致民工王某的死亡。
杨某案,我认为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因为杨某已经65岁,无智力及身体障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而杨某在明知自己从10楼抛砖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了这种行为,对可预见的可能造成他人伤害的这种行为没有停止,而是放任这种伤亡结果的发生,在其主观上具备了“主观故意”这个要件,所以杨某对自己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予以认定。
王某与辛某案,我认为不管是辛某或是辛妹在实施了上述行为后,都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首先虽然王某欲强奸辛某在先,但在辛妹将王某击昏后,王某的危害行为已经停止,而此时二人(不管是谁)仍旧对失去反抗能力和危害能力的王某进行击打,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法律要件,所以我认为辛某姐妹的行为应该是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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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司法考试采用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三要件说:构成要件符合性(该当性,难听)、违法性、有责性。
这两个案子,构成要件符合性都是具备的,行为也具有违法性,有责性方面有区别。
第一个案子,李某的行为应该是意外事件。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关键点为是否要求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即行为人知否具有注意义务、是 否具备注意能力,其判断的标准是在行为人标准。
第二个案子,我认为,杨某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在意志因素有重大区别,表现为:对结果有无否定、反对的态度并凭借了一定的避免条件或措施。即间接故意表现出行为人对法益的蔑视态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过于自信的过失中,则表现出行为人对法益的尊重。
做题和实践中认定在于:有否证据表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的产生,有,直接故意;有否证据证明行为人积极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有,过于自信过失。都没有,间接故意。
基于这个证据分析和“路人稀少”,再结合具体的案情,我目前在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两者之间也拿不准是哪个。看你是站在哪方的角度上解释这个问题。
这两个案子,构成要件符合性都是具备的,行为也具有违法性,有责性方面有区别。
第一个案子,李某的行为应该是意外事件。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关键点为是否要求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即行为人知否具有注意义务、是 否具备注意能力,其判断的标准是在行为人标准。
第二个案子,我认为,杨某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在意志因素有重大区别,表现为:对结果有无否定、反对的态度并凭借了一定的避免条件或措施。即间接故意表现出行为人对法益的蔑视态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过于自信的过失中,则表现出行为人对法益的尊重。
做题和实践中认定在于:有否证据表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的产生,有,直接故意;有否证据证明行为人积极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有,过于自信过失。都没有,间接故意。
基于这个证据分析和“路人稀少”,再结合具体的案情,我目前在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两者之间也拿不准是哪个。看你是站在哪方的角度上解释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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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这个当然不是了。不说人家是不是精神患者,单凭陈进屋就出去这一点,最多把他判断成一个盗窃者,一个盗窃未遂人离开,你是谁你也不能朝着人家打一枪啊。而且王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使用武器警械条例。
你的题不全面,刑法其实也很复杂的,姑且我就认定他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吧,具体到主客体主客观方面都符合你所说的。
你的题不全面,刑法其实也很复杂的,姑且我就认定他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吧,具体到主客体主客观方面都符合你所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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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为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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