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视力检查的检查
远视力检查适应症
1.眼科就诊及其他科室要求会诊的患者。
2.健康体检者。
远视力检查禁忌症
1.全身状况不允许检查者。
2.因精神或智力状态不能配合检查者
远视力检查操作方法及程序
1.可选用对数视力表、国际标准视力表、ETDRS(早期治疗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研究)视力表。前两种视力表的检查距离为5m,后者的检查距离是4m。视力表的1.0一行应与被检眼同高。视力表的照明应均匀,无眩光,可采用自然照明。如用人工照明,照明强度为300~500lx。
2.两眼分别检查,先查右眼,后查左眼。检查时用挡眼板遮盖一眼。如受检者戴镜,应先查裸眼视力,再查戴镜视力。
3.下面以国际标准视力表为例叙述远视力检查方法。该表分12行,能看清第1行者视力为0.1,第10行为1.0,第12行为1.5。若能辨认第8行全部视标,同时辨认第9行半数以下视标时则记0.8+;如能辨认第8行全部视标,同时辨认第9行半数以上视标时则记0.9-。
4.如被检者不能辨认表上最大视标时,可嘱被检者向视力表靠近,直至看清第1行视标(0.1),记录的视力为:0.1×被检者与视力表的距离(m)/5,例如在2m处能看清0.1,视力为0.1×2/5=0.04。
5.如在1m处不能辨认最大视标,则检查数指(counting finger,CF)。嘱受检者背光而坐,检查者伸手指让被检者辨认手指数目,记录其能辨认指数的最远距离,如数指/30cm或CF/30cm。如果在眼前5cm处仍不能辨认指数,则检查者在受试前摆手,记录能辨认手动(hand motions, HM)的最远距离,如手动/30cm或HM/30cm。
6.对只能辨认指数或手动的受检者,应在暗室中进一步检查光感(light perception,LP)及光定位(light projection)。检查光感时,将患者一眼完全遮盖,检查者一手持烛光放在被检眼前5m处开始检查。若受检者不能看见烛光,则将烛光向受检者移近,直至受检者能辨认为止。记录受检者能看见烛光的最远距离。检查光定位时将烛光置于受检者前1m处,嘱受检者向正前方注视,不要转动眼球和头部,分别将烛光置于左上、左中、左下、正上、正中、正下、右上、右中、右下,同时询问受检者是否能看见烛光。如应答正确记录为“+”,应答错误记录为“-”。如受检者全无光感,记录为“无光感”。
远视力检查注意事项
1.如果检查室的最大距离<5m,采用反光镜法检查视力。将视力表置于受检者座位的后上方,于视力表对面2.5m处放一平面镜,嘱受检者注视镜内所见的视力表来检查远视力。
2.每个字母辨认时间为2~3s。
3.非受检眼遮盖要完全,但不要压迫眼球。
4.检查时受检者头位要正,不能歪头用另一只眼偷看,不能眯眼。
5.对于裸眼视力<1.0,而且没有矫正眼镜的受检者,应加针孔板后再查小孔视力。
6.视力检查是心理物理检查,评价结果时应当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