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的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自治区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间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自治区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自治区水利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由自治区水利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三)加强对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额尔齐斯河流域开发工程建设管理局、伊犁河流域开发工程建设管理局工作的领导,明确监管职责,实现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为自治区水利厅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接受自治区水利厅领导,是塔里木河流域水利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自治区额尔齐斯河流域开发工程建设管理局、伊犁河流域开发工程建设管理局接受自治区水利厅领导,具体负责额尔齐斯河流域和伊犁河流域工程的开发建设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