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民的人物生涯
1956年生,1974年参加工作。。 刘玉民从事刑警、法医工作20多年,始终战斗在基层第一线。在刑事案件现场勘察方面,对现场痕迹、尸体及其它线索仔细观察取证,认真研究鉴定,在对各类案件准确定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共检验尸体2250多具,出具尸体检验鉴定书1500多份;检验活体27000多例,出具鉴定书10000多份;检验物证3360多起,出具鉴定书2220多份;参与重特大和疑难案件侦破430多起。 2001年7月4日,沂水县高桥镇某女村民被发现死在龙河村村北山坡上,他赶赴现场对尸表进行反复勘验后,发现死者背部有一咬伤,据此判定作案人上颌有一虎牙,并对作案人特征进行了刻画。侦察人员根据确定的侦察范围积极开展工作,很快抓获了犯罪嫌疑人。2004年8月8日,李庄镇王沙沟村某幼女失踪案发生后,他率领侦技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勘验和尸检,认定死者是被勒颈致死后移尸,并确定应系熟人作案,且具备尸体包装物等条件,为划定侦察范围,及时抓住罪犯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 刘玉民注重刑侦技术研究,先后在国家和省级刊物上发表论文26篇,其中《溺死尸体胸纤维断裂损伤分析》一文获山东省科技进步三等奖。在市医院法医门诊工作期间,仅两年时间就鉴定活体8596例,出具鉴定书6852份,为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和民事纠纷、交通事故处理提供了相关证据。 刘玉民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他有一个20岁的女儿,自幼患有婴儿瘫病,需要照顾,他自己也身患慢性胃炎,但仍一心扑在工作上,从没休过一次规定休假,连星期天、节假日也很少休过。 1986~2005年,刘玉民先后5次受到市公安局党委嘉奖,3次被评为省、市模范共产党员,2次荣立三等功,1995年被评为全国优秀人民警察,1997年被评为全省优秀共产党员,1998年被评为山东省先进工作者,1999年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2005年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