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当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距基准面高度小于2米时,工业围栏高度应不低于0.9m。在距基准面高度大于等于2米,小于20米时工业防护围栏的高度应1.05m。在距基准面高度大于等于20米时,工业围栏的高度应不低于1.2m。
依据Gb4053.3-2009《钢直梯、钢斜梯、工业护栏》5.2围栏高度:
1、当距离基准面高度小于2米时,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900mm;
2、当距离基准面高度大于2米小于20米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050mm;
3、当距离基准面高度不小于20米高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200mm。
注:有些围栏是全封闭式的,比如机器人作业场所,机械手围栏等等。这些围栏高度要根据机器人或者机械手的高度和作业范围来定制尺寸。
扩展资料:
最大限度发挥安全防护栏的作用:
1、平台护栏高度(扶手上平面距地面):900mm—1200mm;
2、护栏立柱垂直间距≦1200mm,玻璃护栏立柱垂直间距≦1000mm;
3、护栏立杆垂直间距≦110mm;
4、扶手与上横杆平衡间距≦110mm,下横杆与地面平衡间距≦110mm;
5、管壁的要求:扶手、立柱≧1.4mm;横杆≧1.2mm;立杆≧1.0mm;
6、型材饰面:采用阿克苏室外粉高温静电粉末喷涂或氧化电泳的着色生产工艺,颜色按工程设计;
7、生产工艺:采用古典插扣快速组合生产工艺,无需焊接、丝接和角码连接;
8、玻璃护栏技术要求:采用钢化夹胶安全玻璃,厚度12mm,嵌入深度12mm,玻璃四边采用三元乙丙胶条镶嵌;
9、施工安装技术要求:扶手与墙立面采用铝压铸件内膨胀栓固定,立柱与地面采用铝质连接件内膨胀栓固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安全围栏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标准 》中规定:钢直梯工业用防护栏杆的高度宜为1050mm。离地高度小于20米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000mm,离地高度等于或大于20米高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200mm。
二、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规定:临空高度24米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0mm,,24米及以上时,不应低于1100mm。
三、GB50096-2003《住宅设计规范》中规定: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度不得低于1050m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度不得低于1100mm,公共建筑物、屋顶阳台的护栏净高不得低于1200mm。
四、GBJ99-86《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楼梯栏杆不得低于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护栏高度不得低于1100mm。
扩展资料:
新《安全生产法》的5大重点内容:
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第三条)
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
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
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5、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
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
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
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标准 》中规定:
钢直梯工业用防护栏杆的高度宜为1050mm。离地高度小于20米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000mm,离地高度等于或大于20米高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200mm。
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规定:
临空高度24米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0mm,,24米及以上时,不应低于1100mm。
GB50096-2003《住宅设计规范》中规定: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度不得低于1050m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度不得低于1100mm,公共建筑物、屋顶阳台的护栏净高不得低于1200mm。
GBJ99-86《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
楼梯栏杆不得低于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护栏高度不得低于1100mm。
扩展资料: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工业用防护栏杆的高度宜为1050mm。离地高度小于20米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000mm,离地高度等于或大于20米高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200mm。
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规定:
临空高度24米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0mm,,24米及以上时,不应低于1100mm。
GB50096-2003《住宅设计规范》中规定: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度不得低于1050m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度不得低于1100mm,公共建筑物、屋顶阳台的护栏净高不得低于1200mm。
GBJ99-86《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
楼梯栏杆不得低于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护栏高度不得低于110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