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最高可以申请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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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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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农办[2015]6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福建省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福建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5年10月28日
2016年福建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
项目申报指南
为更好地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和《关于调整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农办〔2015〕52号)及《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国农办[2015]6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我省2016年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升农业竞争力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支持区域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为重点,大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强化现代农业发展的产业支撑。通过推动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治理两类项目有机结合,促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与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配套衔接,有效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集中支持建设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
二、扶持范围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财政补助项目、贷款贴息项目,主要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优先扶持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利用农业废弃物生产商品有机肥、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两类项目有机结合的项目。
三、主要政策
(一)非示范平台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中龙头企业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和其他新型经营主体项目的扶持比例不限定。
1.各设区市中央财政资金按照指导性控制规模组织申报。
2.项目分三类:龙头企业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00-200万元,合作社及其他新型经营主体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50-100万元,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及其他新型经营主体联合申报(持股)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00-300万元;不再实施“龙特”试点项目。
3.鼓励龙头企业与利益联结机制紧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新型经营主体联合申报,可以采取规范的工商股权登记的持股方式,也可分别承担各自建设内容,其中合作社及其他新型经营主体享有补助资金不低于30%。对联合申报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按现行政策执行。
5.项目单位按政策规定落实相应的自筹资金投入,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6.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依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实行“先建后补”的管理方式(按国农办[2015]52号文第五条规定要求执行),项目单位在申报材料中提出、设区市确定实行“先建后补”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扶持。
(二)示范平台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的扶持政策按照《关于开展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平台创建工作的通知》(闽农综办〔2015〕45号)执行,其中项目单位应于2014年9月30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三)贷款贴息项目中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与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比例不限定。
1.贷款贴息的方式和范围。采取“先选项后结算”的贷款贴息方式,先编制2016年贷款项目计划,2017年根据实际获得的贷款及付息进行贴息。贴息范围为已签订银行贷款合同或贷款协议、意向报告的项目,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
2.单个贷款贴息项目的贷款额度。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规模为20-200万元。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要求单笔贷款100万元以上,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要求单笔贷款100万元以上,且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对于同时申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贴息的贷款额度上限合计为6000万元。
3.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期限一般为2年。
4.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四)鼓励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等到优势特色农产品产地投资建设原料基地和加工基地。对于在省内异地建设生产基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在原注册地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在项目所在地已注册独立法人的企业,一般应在项目所在地申报项目。省内异地发生的贷款,允许在项目所在地申请贴息,由贷款申请主体和项目实施主体共同申报项目。
四、项目申报要求
(一)非示范平台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
1.每个县扶持的优势特色产业类型原则上应符合《福建省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2016-2018年),且不超过2个;
2.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3.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显著带动农民增收,预期效益好;
4.建设方案先进科学,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
5.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获得相关环保部门审批(登记)意见或证明材料;农业面源污染能得到有效治理;农业生产废弃物能得到有效利用;能够确保水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利用。种养业生产过程减少农药、化肥、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相关农业生产规范要求;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达到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6.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7.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有土地使用证明或土地租赁合同(应有出租人合法土地权属证明)或设施农用地审核意见等。
(二)贷款贴息项目
1.优先支持符合《福建省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2016-2018年)的产业。对于未列入规划,但市场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其他产业,也可列入扶持范围;
2.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
3.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规定要求;
4.贷款项目对农业结构调整、优势特色产业做大做强、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
5.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可靠。
(三)项目单位条件
1.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⑴非示范平台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
--2014年1月1日前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
--设区市级以上(含设区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经营业绩良好,2014年盈利且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应提供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
--资产优良,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龙头企业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农民专业合作社净资产不低于申请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⑵贷款贴息项目
--2014年9月30日前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
--经营业绩良好,2015年盈利且资产负债率低于70%,在2017年申请贴息资金结算时应提供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结算补助;
2.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主管部门于2014年9月30日以前认定或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四)不予受理的事项
1.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
2.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3.财政资金用途不符合财政部令第60号要求的项目。
4. 2011-2015年,同一项目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已获得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含贷款贴息、财政补助和农发部门项目)累计3次及以上的。
5.已申报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同一项目不得重复、多头申报各级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扶持。
6.有不良诚信记录或2011年以来在审计、监督部门检查中存在违规违纪和弄虚作假行为而被通报处理的项目单位。
7.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县,暂停申报2016年产业化经营项目:2014、2015年连续两年未立项实施土地治理项目的;2013年度项目应全部在2015年底前完工并通过县级验收,未能做到的;2014年度项目应至少一个以上在2015年底前完成县级自验,未能做到的。
五、其他要求
(一)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1.具备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根据本指南相关要求,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组织有关专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报材料,于2015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农发机构申报。
各设区市农发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连同审查意见上报省农发办。其中,贷款贴息项目计划于2016年1月20日前上报;非示范平台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于2016年1月31日前上报。
2. 同一项目单位只能申报财政补助项目或者贷款贴息项目。同一项目、同一年度不得既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又申报其他财政资金项目,一经发现,立即取消项目立项资格,且项目单位今后3年内不得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3. 越级申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二)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 非示范平台财政补助项目:龙头企业申报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须提供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同时须提供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电子文档(PDF格式)及附件资料彩色原件扫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及相关附件要求参照国家农发办已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龙头企业可研报告及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编制参考大纲。对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参考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编制参考大纲。设区市农发办上报项目申报文件、项目汇总表(附件1)和申报材料,表格及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同时发送到省农发办产业化邮箱(fjnfbcyh@163.com)。
2. 贷款贴息项目计划:已取得银行贷款的项目,须提供贷款银行批复文件、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已向银行申请贷款,但尚未签订合同的项目,须提供银行授信协议或银行贷款意向书等证明材料;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材料等,上述材料须提供完整、清晰复印件或扫描件电子版。设区市农发办上报贷款贴息项目计划申报文件、项目汇总表(附件2)和申报材料,表格电子文档同时发送到省农发办产业化邮箱。
(三)其他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和市、县农发机构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与完整,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立即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并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等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该项目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级农发机构应积极向项目申报单位进行产业化经营项目实施及报账管理等政策的宣传,做实项目前期工作。
2.产业化经营项目由省农发办统一组织专家评审、竞争立项,经国家农发办备案后,向设区市批复下达年度计划。
3. 省农发办对经过规定程序拟立项扶持的产业化经营项目,将在省级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公示。
附件:1.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非示范平台)项目情况表
2.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计划汇总表
3.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基本情况表
各设区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农办[2015]6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福建省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福建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5年10月28日
2016年福建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
项目申报指南
为更好地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和《关于调整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农办〔2015〕52号)及《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国农办[2015]6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我省2016年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升农业竞争力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支持区域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为重点,大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强化现代农业发展的产业支撑。通过推动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治理两类项目有机结合,促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与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配套衔接,有效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集中支持建设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
二、扶持范围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财政补助项目、贷款贴息项目,主要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优先扶持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利用农业废弃物生产商品有机肥、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两类项目有机结合的项目。
三、主要政策
(一)非示范平台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中龙头企业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和其他新型经营主体项目的扶持比例不限定。
1.各设区市中央财政资金按照指导性控制规模组织申报。
2.项目分三类:龙头企业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00-200万元,合作社及其他新型经营主体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50-100万元,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及其他新型经营主体联合申报(持股)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00-300万元;不再实施“龙特”试点项目。
3.鼓励龙头企业与利益联结机制紧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新型经营主体联合申报,可以采取规范的工商股权登记的持股方式,也可分别承担各自建设内容,其中合作社及其他新型经营主体享有补助资金不低于30%。对联合申报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按现行政策执行。
5.项目单位按政策规定落实相应的自筹资金投入,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6.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依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实行“先建后补”的管理方式(按国农办[2015]52号文第五条规定要求执行),项目单位在申报材料中提出、设区市确定实行“先建后补”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扶持。
(二)示范平台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的扶持政策按照《关于开展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平台创建工作的通知》(闽农综办〔2015〕45号)执行,其中项目单位应于2014年9月30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三)贷款贴息项目中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与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比例不限定。
1.贷款贴息的方式和范围。采取“先选项后结算”的贷款贴息方式,先编制2016年贷款项目计划,2017年根据实际获得的贷款及付息进行贴息。贴息范围为已签订银行贷款合同或贷款协议、意向报告的项目,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
2.单个贷款贴息项目的贷款额度。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规模为20-200万元。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要求单笔贷款100万元以上,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要求单笔贷款100万元以上,且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对于同时申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贴息的贷款额度上限合计为6000万元。
3.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期限一般为2年。
4.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四)鼓励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等到优势特色农产品产地投资建设原料基地和加工基地。对于在省内异地建设生产基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在原注册地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在项目所在地已注册独立法人的企业,一般应在项目所在地申报项目。省内异地发生的贷款,允许在项目所在地申请贴息,由贷款申请主体和项目实施主体共同申报项目。
四、项目申报要求
(一)非示范平台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
1.每个县扶持的优势特色产业类型原则上应符合《福建省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2016-2018年),且不超过2个;
2.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3.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显著带动农民增收,预期效益好;
4.建设方案先进科学,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
5.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获得相关环保部门审批(登记)意见或证明材料;农业面源污染能得到有效治理;农业生产废弃物能得到有效利用;能够确保水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利用。种养业生产过程减少农药、化肥、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相关农业生产规范要求;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达到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6.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7.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有土地使用证明或土地租赁合同(应有出租人合法土地权属证明)或设施农用地审核意见等。
(二)贷款贴息项目
1.优先支持符合《福建省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2016-2018年)的产业。对于未列入规划,但市场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其他产业,也可列入扶持范围;
2.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
3.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规定要求;
4.贷款项目对农业结构调整、优势特色产业做大做强、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
5.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可靠。
(三)项目单位条件
1.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⑴非示范平台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
--2014年1月1日前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
--设区市级以上(含设区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经营业绩良好,2014年盈利且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应提供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
--资产优良,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龙头企业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农民专业合作社净资产不低于申请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⑵贷款贴息项目
--2014年9月30日前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
--经营业绩良好,2015年盈利且资产负债率低于70%,在2017年申请贴息资金结算时应提供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结算补助;
2.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主管部门于2014年9月30日以前认定或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四)不予受理的事项
1.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
2.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3.财政资金用途不符合财政部令第60号要求的项目。
4. 2011-2015年,同一项目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已获得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含贷款贴息、财政补助和农发部门项目)累计3次及以上的。
5.已申报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同一项目不得重复、多头申报各级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扶持。
6.有不良诚信记录或2011年以来在审计、监督部门检查中存在违规违纪和弄虚作假行为而被通报处理的项目单位。
7.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县,暂停申报2016年产业化经营项目:2014、2015年连续两年未立项实施土地治理项目的;2013年度项目应全部在2015年底前完工并通过县级验收,未能做到的;2014年度项目应至少一个以上在2015年底前完成县级自验,未能做到的。
五、其他要求
(一)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1.具备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根据本指南相关要求,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组织有关专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报材料,于2015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农发机构申报。
各设区市农发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连同审查意见上报省农发办。其中,贷款贴息项目计划于2016年1月20日前上报;非示范平台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于2016年1月31日前上报。
2. 同一项目单位只能申报财政补助项目或者贷款贴息项目。同一项目、同一年度不得既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又申报其他财政资金项目,一经发现,立即取消项目立项资格,且项目单位今后3年内不得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3. 越级申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二)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 非示范平台财政补助项目:龙头企业申报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须提供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同时须提供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电子文档(PDF格式)及附件资料彩色原件扫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及相关附件要求参照国家农发办已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龙头企业可研报告及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编制参考大纲。对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参考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编制参考大纲。设区市农发办上报项目申报文件、项目汇总表(附件1)和申报材料,表格及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同时发送到省农发办产业化邮箱(fjnfbcyh@163.com)。
2. 贷款贴息项目计划:已取得银行贷款的项目,须提供贷款银行批复文件、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已向银行申请贷款,但尚未签订合同的项目,须提供银行授信协议或银行贷款意向书等证明材料;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材料等,上述材料须提供完整、清晰复印件或扫描件电子版。设区市农发办上报贷款贴息项目计划申报文件、项目汇总表(附件2)和申报材料,表格电子文档同时发送到省农发办产业化邮箱。
(三)其他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和市、县农发机构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与完整,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立即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并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等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该项目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级农发机构应积极向项目申报单位进行产业化经营项目实施及报账管理等政策的宣传,做实项目前期工作。
2.产业化经营项目由省农发办统一组织专家评审、竞争立项,经国家农发办备案后,向设区市批复下达年度计划。
3. 省农发办对经过规定程序拟立项扶持的产业化经营项目,将在省级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公示。
附件:1.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非示范平台)项目情况表
2.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计划汇总表
3.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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