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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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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涉及的名人隐私权主要是指与新闻自由的冲突和平衡问题。 “名人”的隐私权要加以限制,主要是他们因知名度获得的荣誉和利益应通过一定的代价来赎买。从法理上说,权利的限制往往与公共利益有关,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限也不例外。这主要是考虑到,“公众人物的事业不仅是他们自己的,也是社会的、公众的,公众有权了解他们的事业及与他们的事业有关的个人情况”。 我认为,没有一个标准可以准确界定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界限。实际上,隐私权所保护的是公民私人生活信息的安宁,宣扬这种信息(无论是否加以主观评论)本身即可构成侵权,而公众人物隐私权受到限制是因为他的职业或所涉及的事实具有强烈的公共属性,只有赋予社会大众必要的知情权才能保障公众在此之上的合法利益。
明星的隐私权是非常有限的。如果一个人想知道明星的住址,不一定要通过媒体,还有其他很多渠道。就如2004年的“冯小刚抽人事件”中,如果《明星》周刊就此发表的声明属实,并未刊登明星详细住址,就不构成侵犯冯小刚的隐私权。
明星的隐私权是非常有限的。如果一个人想知道明星的住址,不一定要通过媒体,还有其他很多渠道。就如2004年的“冯小刚抽人事件”中,如果《明星》周刊就此发表的声明属实,并未刊登明星详细住址,就不构成侵犯冯小刚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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