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能不能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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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能够避税避债,但具体情况仍有细节需要明了。并不是全部情况都能够够避税避债的。\x0d\x0a以下情况下避不了债:\x0d\x0a\x0d\x0a1、未明确指定身故受益人,或者原身故受益人死亡后,未及时重新指定身故受益人。\x0d\x0a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x0d\x0a2、指定妻子为第一顺位受益人,未指定第二顺序继承人,或者指定其两个儿子为第二顺序受益人,这种错误极为常见。\x0d\x0a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及《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x0d\x0a3、恶意避债而购买的保险,可能是要强制退保而还债的。\x0d\x0a4、意外保险、健康保险的保险理赔金,算被保险人的个人财产,不能避被保险人的债。\x0d\x0a假设夫妻二人,丈夫的身故理赔金100万指定给妻子,丈夫还有100万的债务,一般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妻子要负责还债的。这份保险,不是用来避债,而是用来偿债。\x0d\x0a保险身故理赔金如果是指定给儿子,可以避老爸的债务,但是如果儿子欠债,这笔钱要去还儿子的债务。\x0d\x0a假设是企业主,企业在银行贷款时,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企业主身故,妻子有无限连带责任,保险理赔金到了妻子名下后,妻子是要拿这个钱还债的。\x0d\x0a使用人寿保险来保全家庭资产时,除了要合适地安排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所属司法管辖区之外,在指定身故受益人时,必须遵循身故受益人是不承担连带责任的人,如未成年子女、孙子女或非家族企业股东且与企业没有财务瓜葛的成年子女及孙子女等。以免出现“躲过了初一,躲不过十五”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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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避债这种提法并不科学。所谓避债:必然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显然违反我国民法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更科学的提法应该是保险具有资产保全的作用。以下仅讨论债务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四、代位权规定: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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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能帮你避债吗?其实并不是所以的保险都可以避债,请听家理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易轶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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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保险法里面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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