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的基本特征和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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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的基本特征和原则有哪些?
莱斯利蕞薆502 政治 201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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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1.教育法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从法的本质上说,教育法所确定的行为规则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它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包括物质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等),并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调整相应的社会关系.统治阶级从来都注意使本阶级的某些意志通过国家政权上升为法,旨在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自己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及经济政治等各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与之相应,我国教育法也必然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在教育方面共同意志的体现.阶级性、国家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是我国教育法的重要特征之一.
2.教育法是为人们提供在教育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规则.
人们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和各种社会关系中都有许多规范需要遵循.这些规范都是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指明方向的,都在一定的范围内发生效力.教育法就是为所有参加教育教学及相关活动的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指明方向.这里的“教育活动”仅指有目的、有意识、有组织培养人的教育活动,不是泛指所有具有教育含义的活动.其在教育活动中所产生的由教育法来调整的教育关系,既包括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学校之间的教育内部关系,也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学生、教师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在举办、管理、实施以及参与教育的各种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随着教育教学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展,将会有更多的教育关系需要相关的教育法来调整和规范.
3.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从法的产生方面看,教育法是由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政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采取制定、认可、行政、补充和废止等方式确定其行为规则,它揭示了教育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而其它社会规范一般都没有这个特征.例如,政党的章程就是由政党的领导机关制定的,职业道德是该行业中自律形成的规范,他们都不是出自国家.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从法的实施方式上看,教育法是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为后盾来保证其实施的.这是教育法与教育政策、职业道德以及各种政治规范等社会规范重要区别.虽然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有一定的强制力,但法的强制力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强制力不同,它是以国家政权的名义所表现出来的强制,是以法院、监狱、警察以至军队为强制力的后盾.违反了教育法,损害了教育法所确定的学校、教师、学生等方面的权利,或是不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就要受到国家政权的强制.例如:按照我国《教育法》的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显然,其它社会规范则不具有国家强制这一特征
4.教育法是以教育方面权利和义务为重要内容并具有普遍性、明确性.
从教育法的内容构成角度看,主要由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构成,而规范性内容中,权利和义务是其主要内容.教育法就是对教育关系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应履行什么义务进行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了学校享有的九项权利及应履行的六项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的六项权利,第8条规定教师应履行的六项义务,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中规定的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应该说,这种权利、义务是具有普遍性、明确性的行为标准.所谓普遍性,亦即教育法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具有的普遍性,它不是为某一具体的特定的人提供行为标准,通常是一般的人,抽象的人,只要是法尚未失效,法就能反复运用,而不是只适用一次或者若干次.而像其他党、团、工会的章程、纪律虽然都规定其权利和义务,但他们是为该团体、该单位的人提供行为准则,而对其以外的人没有约束力.所谓明确性,亦即教育法都以具体的条文等形式,明确地为人们提供标准,而不像有些社会规范是模糊的、伸缩度很大的.例如,《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都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教育法》规定: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然,我们说教育法都是以明确形式为人们提供行为规范,但这不意味着每部教育法中的法条都是如此,有的法条是用来说明其指导思想,基本准则和适用范围生效日期等,但这些条文的存在并不妨碍法作为明确的社会规范而存在,恰恰说明这些规定,是为更明确的表明法的性质,任务,效力和要求.
原则: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部教育法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价值准则,是制定和执行教育法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中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应与中国总体法的原则相一致,即教育法要以合宪原则、民主原则、实事求是原则、法制统一原则等总体原则为指导,教育法的制定不能违背这些总体原则.在此基础上,教育法又应反映教育的自身特点和规律,不能简单地用总体法的原则来代替.因此,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教育法还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教育的方向性原则
  《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这一规定既指明了我国教育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性质,又指明了我国教育应当坚持的社会主义方向.
  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包含着依法约束人们在教育活动中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以及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教育法》第七条规定:“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这一规定体现了中国教育法在坚持教育的方向性原则时,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和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的高度重视.
  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国之一,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形成了自己的民族精神和优良传统.教育应当为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作出贡献.然而,中华民族的优秀历史文化只是人类文化的一部分,除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外,人类文化还包括其他国家和民族的优秀文化.这些文化与中华民族文化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它们可以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融合.任何一个民族的文化都只有在人类文化的长河中才能得到很好的发展.因此,教育还要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观点,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成果,成为我国人民奋发向上、团结奋进的深层文化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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