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劳动法工资标准案例 5

39.2006年4月5日,李某到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李某月工资65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750元),减去社会保险费实发为550元。但自6... 39.2006年4月5日,李某到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李某月工资65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750元),减去社会保险费实发为550元。但自6月开始,李某每个月拿到的工资只有400元。10月10日,李某就此与公司交涉,得到的答复是公司基于管理需要调整了工勤人员的工资。李某于2006年l0月25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认为李某申请仲裁已过仲裁期间,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李某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
问题1:公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李某工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2:公司能否单方面调整工勤人员工资?为什么?

麻烦大家帮我回答一下~~!!急求答案~!!!!
sorry,是2008年的事,打错了,不好意思啊各位,请再帮我分析一下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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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乐苼0F45015
2009-11-06 · TA获得超过680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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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当补足少支付的部分;
2、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公司不能单方面调整员工工资,且,不论在什么情况下均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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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6f385fcdc8e
2009-11-06 · TA获得超过1176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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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本案发生于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前,因此应适用当时的法规而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按当时规定,企业发放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应予补足并支付拖欠工资额25%的经济补偿金。
2、从本案看,企业应补足(无条件的)工资差额及支付经济补偿金。
3、提示:所谓最低工资,并不是说劳动者一个月拿到的最低工资,而是指劳动者在上满法定工作时间所拿的最低工资。如果劳动者有加班行为,还应该支付符合最低工资标准的加班费。
4、工资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决定。
你是不是再做案例题,否则,2006年的事,为什么现在还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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