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捷信11000不还会坐牢吗
先来说欠捷信公司11000千多是不会抓去坐牢的,借贷关系和拖欠财物属于民事责任关系,受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调整,欠债不还一般只承担民事责任,没有刑事责任后果。
但通过法院判裁决后,具有履行能力而拒绝履行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则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会转化为刑事责任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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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采取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导致无法执行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欠捷信借贷平台是不会去法院里做一个污点证人来指证你的,他们本身就存在很多问题,就比如说砍头息,管理费,服务费这本身就是一种变相高利贷,这些平台牟利的本身就是靠这些变相高利贷来盈利了,他们的目的就是为了盈利,而不是起诉借贷人,把自身存在的问题曝光在法院里。
不还捷信的借贷会有什么严重的后果,首先来说,捷信已经挂钩央行征信,也就是个人征信。如果一个人的借贷借贷信息有了逾期后,个人征信在一段时间也会进行同步,如果这比逾期你一直未处理,那么以后你的金融借贷业务几乎为0,个人征信问题还是挺重要的。其实就是第三方外包催收对的影响。
一般情况下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民事法律纠纷,最终涉及的是民事赔偿责任,并不存在触犯刑事案件法律一说。但是,逃避法院生效的判决和执行文书,法院可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的行为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拖欠信用卡超过一定额度,涉嫌信用卡诈骗,在一定期限内欠款可能导致触犯刑事法律,会坐牢。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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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为还债透支信用卡以信用卡诈骗罪获刑六个月
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形下,却利用信用卡透支资金清偿债务,实际已经触犯了刑律。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嫌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杨勇(化名)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经查明,2012年6月10日,杨勇以本人身份证向中国农业银行阜康市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金穗贷记卡,透支额度为35000元。2016年10月8日,杨勇为还债务透支了34700元。截止2017年1月8日,杨勇超期透支本金34997.98元。
事后,阜康市支行先后五次以书面方式向杨勇送达催收通知单,催缴透支款息。杨勇签收了通知单后,拒不归还透支款项。2017年6月22日,阜康市支行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年7月5日,阜康市公安局予以立案。同年9月27日,杨勇将透支银行本金及利息38161.09元,向中国农业银行阜康市支行全部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勇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形下,利用信用卡透支资金清偿债务,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目的,且透支金额较大,在超过规定期限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杨勇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能够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为还债透支信用卡 以信用卡诈骗罪获刑六个月
参考资料来源:西双版纳州公安局窗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欠捷信11000不还一般是不会坐牢的,但是如果捷信起诉,法院裁定债务人有能力偿还债务,但是拒不偿还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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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的话,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同时需要承担加倍的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规定如下:
1、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2、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3、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4、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5、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