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可以领多久?
1、《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2、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和一寸证件照两张);
(2)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扩展资料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终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参考资料
2019-06-19 · 中央级法律类图书出版社
张某是当地一家造纸厂的员工,2011年6月,该企业因生产效益不好宣告破产,刚刚工作不到五年的张某也因此下岗失业。在当地劳动就业部门的帮助下,2012年3月,张某找到了一份新工作,可是仅过了半年多,张某就因为无法适应岗位技术要求而被新公司辞退。在家待了一段时间后,张某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事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告诉张某,由于其已经领取了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他最多还可以再领取六个月。张某不理解,他认为自己已经工作了五年多,也缴纳了保险费,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可以领取十八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可为什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却说自己只能申领一年的失业保险金呢?
张某确实只能申领一年的失业保险金。虽然张某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已满五年,但是由于张某是在工作不足五年时失业,后来又再次参加工作的,因此,其重新就业后的保险费缴纳时间是应当重新计算的。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因此,本案中张某事实上并不符合领取十八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说法是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法律条款不但有原则性规定,还有一些例外规定和特别规定,因此,适用法律的时候还需要全面了解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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