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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捏造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情节严重一般指行为人动机卑鄙,行为恶劣、影响很坏,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等严重后果等情形。
情节严重一般指行为人动机卑鄙,行为恶劣、影响很坏,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等严重后果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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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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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诽谤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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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侮辱罪 诽谤罪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司法解释:
案例:
疑心太重起祸端 诽谤要了人性命
【河南法院网2003年11月29日】日前,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诽谤案,依法判处因诽谤致人服毒自杀的被告人杨青娥有期徒刑九个月。
被告人杨某疑心自己的丈夫和同村的姚某有不正当关系,但没有证据。今年3月的一天,集市上姚某与自己的女儿推着自行车同行,不小心碰到前面行走的杨青娥的提蓝,杨转回身便骂姚某不要脸、和别人不清楚等,姚某不堪忍受杨青娥的诽谤,于数日后在家服毒自杀。
杨青娥在事后主动向姚某的家人承认错误,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渑池县人民法院 武波 赵明)
重庆“老师体罚致学生自杀案”一审宣判 被告教师被判刑一年缓刑一年
【中国青年报重庆8月22日电(孙玉环 记者田文生)】备受关注的重庆“老师体罚致学生自杀案”今日一审宣判,被告人汪宗惠犯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该案件系重庆市首起学生因为反抗教师粗暴教育而在校跳楼自杀的事件,受到了重庆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报曾作报道)。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4月12日,按照学校的要求,丁婷(化名)应于上午8时到校补课,未按时到校,其班主任汪宗惠询问了她迟到的原因,用木板打了丁婷,并当着丁婷某同学的面对丁婷讲:“你学习不好,长得也不漂亮,连坐台都没有资格。”谈话过程中,丁婷一直在教师办公室哭泣。10时30分,丁婷回到教室上课,第三节课是汪宗惠的语文课,整节课丁婷都趴在桌上小声哭泣,并写下遗书,丁婷在遗书中表达了对被告人汪宗惠及家庭、社会的怨恨,然而汪宗惠对丁婷在课堂上的表现没有过问。下课后,被告人汪宗惠也未注意丁婷的去向。12时29分左右,丁婷从该校中学部教学楼八楼跳下,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中午12时50分死亡。
法院同时查明,被告人汪宗惠在教育学生时经常打骂学生。丁婷在初二下学期后,学习成绩下降,经常迟到,并有早恋现象,丁婷的父母因感情问题发生矛盾对她有一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宗惠作为一名从教多年的教师,应当明知体罚学生和对学生使用侮辱性语言会使学生的人格尊严及名誉受到贬损,仍实施该行为,足见其主观故意。客观方面,被告人汪宗惠当着第三人的面,实施侮辱行为,具有法律所规定的“公然”性,且引发的后果严重,属“情节严重”。因此,被告人汪宗惠的行为符合侮辱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纵观全案,丁婷之所以跳楼自杀,除来自家庭和社会的各种压力外,被告人汪宗惠的言行是引发丁婷跳楼自杀的直接诱因。被告人汪宗惠的行为不仅贬损了丁婷的人格尊严和名誉,而且产生了严重的后果,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事制裁。鉴于被告人汪宗惠是在对学生进行教育时实施的侮辱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不深,庭审中有一定悔罪表现,且丁婷跳楼自杀确系多因一果,加之被告人汪宗惠又具备缓刑的管教条件,可适用缓刑。
丁婷的父亲丁志刚向记者表示,该判决量刑过轻,而且汪宗惠不适合缓刑,他将提起上诉。他认为,在庭审时汪宗惠一直不承认自己有罪,认为自己对学生体罚只是对其进行教育而不是真的想要她怎样,却被认定为在庭审中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他还认为,在学校这一教育圣地实施侮辱,其性质更加严重,一审法院判决量刑过轻。
来源:《中国青年报》
“祭奠”活人理难容 侮辱他人是犯罪
[检察日报尉氏消息永安 艳菊] 2001年12月10日,河南省尉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合新等人涉嫌侮辱罪一案一审有果:李合新、王银亮、张贵林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宋五庆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尉氏县大桥乡要庄村五组的土地被政府占用,村民对此有争议,便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去年9月27日,该县土地局干部刘某受委托出庭,李合新作为要庄村五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休庭后,李合新、王银亮、张贵林(均属参加该案的村民代表)等人认为难胜诉的原因是刘某做了手脚,便预谋侮辱他。9月28日,上述三人在村广播中通知村民开大会,给刘某送“礼”,并带上小硬币和祭奠死人用的黄裱纸钱,100多名村民涌进刘某的单位。宋五庆燃放鞭炮,引来数十人围观。他们把祭奠的小礼箱置于院中,高声叫骂,公然侮辱刘某数十分钟,后将小礼箱放在刘家门口才离去。
侮辱他人吃鸡屎诉上法庭判徒刑
〔人民法院报2000年12月21日]日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公开审判了一起刑事自诉案件,以侮辱罪一审判处当众用鸡屎塞他人嘴巴的该市农民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今年9月,在乡镇土管所工作的受害人蔡某来到了被告人所在的村子,协助法院处理与被告同组的另一户村民违章建筑一事。因事前蔡某曾处理过黄某与他人之间的土地纠纷,黄某对处理结果十分不满,一直想寻机报复。得知蔡某来到该村后,黄某从自家鸡棚里抓起一把鸡屎,放在尼龙袋内,准备当众将蔡某侮辱一番。中午时分,黄某突然跑到蔡某面前,将鸡屎塞在他嘴上,并说:“人家给你吃鸡,我给你吃鸡屎。”
黄某恶劣的行径当即受到在场干部群众的指责,在被公安机关传讯后,黄某虽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却毫无悔改之意,身心受到伤害的蔡某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本想侮辱他人的黄某在庄严的法庭上方才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了犯罪,表示自己只是一时冲动,才做出了如此的行为,并向蔡某赔礼道歉,请求原谅,法院据此酌情从轻判处其半年的有期徒刑。
侮辱罪 诽谤罪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司法解释:
案例:
疑心太重起祸端 诽谤要了人性命
【河南法院网2003年11月29日】日前,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诽谤案,依法判处因诽谤致人服毒自杀的被告人杨青娥有期徒刑九个月。
被告人杨某疑心自己的丈夫和同村的姚某有不正当关系,但没有证据。今年3月的一天,集市上姚某与自己的女儿推着自行车同行,不小心碰到前面行走的杨青娥的提蓝,杨转回身便骂姚某不要脸、和别人不清楚等,姚某不堪忍受杨青娥的诽谤,于数日后在家服毒自杀。
杨青娥在事后主动向姚某的家人承认错误,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渑池县人民法院 武波 赵明)
重庆“老师体罚致学生自杀案”一审宣判 被告教师被判刑一年缓刑一年
【中国青年报重庆8月22日电(孙玉环 记者田文生)】备受关注的重庆“老师体罚致学生自杀案”今日一审宣判,被告人汪宗惠犯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该案件系重庆市首起学生因为反抗教师粗暴教育而在校跳楼自杀的事件,受到了重庆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报曾作报道)。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4月12日,按照学校的要求,丁婷(化名)应于上午8时到校补课,未按时到校,其班主任汪宗惠询问了她迟到的原因,用木板打了丁婷,并当着丁婷某同学的面对丁婷讲:“你学习不好,长得也不漂亮,连坐台都没有资格。”谈话过程中,丁婷一直在教师办公室哭泣。10时30分,丁婷回到教室上课,第三节课是汪宗惠的语文课,整节课丁婷都趴在桌上小声哭泣,并写下遗书,丁婷在遗书中表达了对被告人汪宗惠及家庭、社会的怨恨,然而汪宗惠对丁婷在课堂上的表现没有过问。下课后,被告人汪宗惠也未注意丁婷的去向。12时29分左右,丁婷从该校中学部教学楼八楼跳下,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中午12时50分死亡。
法院同时查明,被告人汪宗惠在教育学生时经常打骂学生。丁婷在初二下学期后,学习成绩下降,经常迟到,并有早恋现象,丁婷的父母因感情问题发生矛盾对她有一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宗惠作为一名从教多年的教师,应当明知体罚学生和对学生使用侮辱性语言会使学生的人格尊严及名誉受到贬损,仍实施该行为,足见其主观故意。客观方面,被告人汪宗惠当着第三人的面,实施侮辱行为,具有法律所规定的“公然”性,且引发的后果严重,属“情节严重”。因此,被告人汪宗惠的行为符合侮辱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纵观全案,丁婷之所以跳楼自杀,除来自家庭和社会的各种压力外,被告人汪宗惠的言行是引发丁婷跳楼自杀的直接诱因。被告人汪宗惠的行为不仅贬损了丁婷的人格尊严和名誉,而且产生了严重的后果,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事制裁。鉴于被告人汪宗惠是在对学生进行教育时实施的侮辱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不深,庭审中有一定悔罪表现,且丁婷跳楼自杀确系多因一果,加之被告人汪宗惠又具备缓刑的管教条件,可适用缓刑。
丁婷的父亲丁志刚向记者表示,该判决量刑过轻,而且汪宗惠不适合缓刑,他将提起上诉。他认为,在庭审时汪宗惠一直不承认自己有罪,认为自己对学生体罚只是对其进行教育而不是真的想要她怎样,却被认定为在庭审中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他还认为,在学校这一教育圣地实施侮辱,其性质更加严重,一审法院判决量刑过轻。
来源:《中国青年报》
“祭奠”活人理难容 侮辱他人是犯罪
[检察日报尉氏消息永安 艳菊] 2001年12月10日,河南省尉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合新等人涉嫌侮辱罪一案一审有果:李合新、王银亮、张贵林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宋五庆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尉氏县大桥乡要庄村五组的土地被政府占用,村民对此有争议,便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去年9月27日,该县土地局干部刘某受委托出庭,李合新作为要庄村五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休庭后,李合新、王银亮、张贵林(均属参加该案的村民代表)等人认为难胜诉的原因是刘某做了手脚,便预谋侮辱他。9月28日,上述三人在村广播中通知村民开大会,给刘某送“礼”,并带上小硬币和祭奠死人用的黄裱纸钱,100多名村民涌进刘某的单位。宋五庆燃放鞭炮,引来数十人围观。他们把祭奠的小礼箱置于院中,高声叫骂,公然侮辱刘某数十分钟,后将小礼箱放在刘家门口才离去。
侮辱他人吃鸡屎诉上法庭判徒刑
〔人民法院报2000年12月21日]日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公开审判了一起刑事自诉案件,以侮辱罪一审判处当众用鸡屎塞他人嘴巴的该市农民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今年9月,在乡镇土管所工作的受害人蔡某来到了被告人所在的村子,协助法院处理与被告同组的另一户村民违章建筑一事。因事前蔡某曾处理过黄某与他人之间的土地纠纷,黄某对处理结果十分不满,一直想寻机报复。得知蔡某来到该村后,黄某从自家鸡棚里抓起一把鸡屎,放在尼龙袋内,准备当众将蔡某侮辱一番。中午时分,黄某突然跑到蔡某面前,将鸡屎塞在他嘴上,并说:“人家给你吃鸡,我给你吃鸡屎。”
黄某恶劣的行径当即受到在场干部群众的指责,在被公安机关传讯后,黄某虽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却毫无悔改之意,身心受到伤害的蔡某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本想侮辱他人的黄某在庄严的法庭上方才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了犯罪,表示自己只是一时冲动,才做出了如此的行为,并向蔡某赔礼道歉,请求原谅,法院据此酌情从轻判处其半年的有期徒刑。
参考资料: http://www.hnpeichang.com/Article/xszt/zmyf/qfgm/200603/77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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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5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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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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