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损失账务处理是什么?
坏帐损失是指企业无法收回部分的应收款项而发生的损失。在我国实际工作中,这部分损失,不得列入费用成本,而是作为营业外支出的财产损失处理。发生损失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批准转销时,借 (或减)记利润帐户 (营业外支出项目) ,贷 (或减)记有关的应收款项帐户。
坏账损失是已经确认应收而又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所产生的损失。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应收账项,应确认为坏账损失:
(1)因债务人单位撤销,依照企业法进行清算后,确实无法追回的应收账款;
(2)因债务人死亡,已经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扩展资料:
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有两种:一是直接转销法;二是备抵法。
直接转销
直接转销法是指在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直接借记“资产减值损失-坏账损失”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这种方法核算简单,不需要设置“坏账准备”科目。关于直接转销法,我们还应掌握以下两个要点:
第一,该法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
第二,在该法下,如果已冲销的应收账款以后又收回,应做两笔会计分录,即先借记 “应收账款”科
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坏账损失”科目;然后再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备抵法
备抵法是指在坏账损失实际发生前,就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估计损失,并同时形成坏账准备,待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再冲减坏账准备。估计坏账损失时,借记 “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即符合前述的三个条件之一),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时,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
至于如何估计坏账损失,则有三种方法可供选择,即年末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销货百分比法。
应用年末余额百分比法时,坏账准备的计提(即坏账损失的估计)分首次计提和以后年度计提两种情况。首次计提时,坏账准备提取数=应收账款年末余额×计提比例。
例:(1)2008年末提取坏账准备200000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200000
贷:坏账准备200000
(2)2009年六月发生坏账22000元
借:坏账准备22000
贷:应收账款22000
审计方法
确认审计
1、严格甄别坏账损失是否属因应收款内容,有无不属应收款内容却列入应收款,造成人为的“坏账”。
2、有无逾期未满三年的应收账款都按坏账损失处理的现象。
3、有无虚假的坏账损失,如企业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虚开销售收入,形成一笔假的应收账款,又不及时清理,挂账三年以上,名义上形成坏账损失。
提取审计
在审计中下列各项按规定不应列入计提范围:
1、计划对应收账款进行重组的;
2、同关联方发生的应收账款;
3、其他逾期款项,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另外,对企业持有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和预付款不能直接计提坏账准备。应收票据虽然属于应收款项,相对地说应收票据发生坏账的风险比较小。
尤其是银行承兑汇票,即使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也只有在应收票据票面金额转入应收款后,才能计提坏账准备。
处理审计
企业为核销坏账准备的提取和转销,会计上应设置“坏账准备”科目。企业提取坏账准备时,应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坏账损失实现转销时,应借记“坏账准备”,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但在会计实务操作中,有些企业为了简化核算,对已确认的坏账损失又收回的,会计分录直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坏账准备”。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于已确认的坏账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应先恢复应收账款明细,再将收到的款项增加银行存款,减少应收账款。
这样,一方面便于分析债务人财务状况,反映出债务人企图重新建立其信誉的愿望,另一方面使“管理费用”和“坏账准备”这两个会计科目核算更加清晰,对这一现象审计中应加以纠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坏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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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损失账务处理:计提坏账准备,借:信用减值损失,贷:坏账准备。发生坏账,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坏账损失指企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经批准列入损失的部分。
坏账定义:
是指企业确定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企业坏账损失根据《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的规定确认。坏账损失及其核算是应收账款核算的一个重要方面。顾名思义,坏账损失是指由于坏账而产生的损失,因此,了解坏账损失及其核算首先要从什么是坏账谈起。
判断标准:
一般来说,应收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应将其确认为坏账:
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
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
3、债务人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的账款。
上述三个条件中的每一个条件都是充分条件,其中第3个条件是需要会计人员作出职业判断的。我国现行制度规定,上市公司坏账损失的决定权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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