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年参加工作今年办病退参保22年,工龄33年,欠12年到15年养老金补交合适还是不补合适
向当地的社保部门咨询具体手续,一般可以协商最后补齐再领取,具体地方具体规定会有所不同:您可以参考黑龙江的一个文件:
《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多项政策进行细化和说明。根据《意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续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按照原有规定,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因缴费年限不足15年,无法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意见》中规定,这部分人员可以通过延续缴费的方式,一次性或多次缴纳,缴满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企业职工可以由本人到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个体劳动者身份缴纳剩余年限的养老保险金。
延续缴费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照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当期的计发办法和上一年度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实际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的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确定。
原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但已经将个人账户储存的养老费取出的人员。由原所在单位为其提供原始档案材料,本人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理延续缴费手续,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已支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实际领取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额退还。延续缴费年限满15年后,按当期有关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延续缴费年限满15年之时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按国家规定调整的基本养老金纳入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下月起按核定的标准为其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参与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以前的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补发。
有国家承认工龄
可补缴参保
目前,我省有万余名有国家承认连续工龄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未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的职工,这部分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较为模糊。新《意见》实施后,他们可通过补缴的方式参保。
未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返城后从事灵活就业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以及与原国有或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关系等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从当地实行个人缴费度之时起,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参保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以上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以延续补缴到满15年。
多个账户须合并
留个人缴费最高的
随着市场就业机制的日益建立,部分劳动者在一个以上的工作单位从业普遍增多,重复参保的现象也随之增加。新出台的《意见》对此也做了具体规定。
为解决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问题,《意见》规定,从参保人员最早办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开始计算,并将其所属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合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重复时期个人账户只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重复时期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数额最高的部分,其他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作为补充间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如果补缴间断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一次性返还给参保人员本人。重复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中的单位缴费部分不予返还,个人缴纳部分返还个人。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
目前,辞职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到外省就业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但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养老保险问题一直是劳动者在外就业时不得不考虑的现实问题。根据省劳动保障厅新出台的《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到外省就业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
《意见》规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我省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到外省市企业(单位)重新就业或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灵活就业,应当与外省市新就业地协商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外省市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在当地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者可以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如果外省市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同意在当地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在我省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申请不再参加新就业地的基本养老保险,继续按我省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如果外省市新就业地不同意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要求重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原在我省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当保留,参保者应当继续按照我省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外省市就业结束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外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为其转回我省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直接由我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还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