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养老院需要什么手续和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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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参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的要求和相关内容,另外也可以详细咨询当地的民政部门,了解开养老院所需要的手续和资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是为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由民政部于2013年6月28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虽然在2019年5月31日,根据民政部令第64号《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决定》,废止该办法,但是仍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扩展资料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第六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第八条 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前款规定的许可事项,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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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第六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第八条 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前款规定的许可事项,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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