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为什么秋后问斩?
“秋后问斩”只是个笼统的说法,从诞生之初直至清代,一直都在不断地作出相应的调整。周朝时,就有“ 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狱讼” 的记载。不过,原始社会早、中期,法律尚处于“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的境地。
什么行为触犯哪条法律将承受怎样的刑罚?这些都被士大夫阶层捂得死死的,反正就是不告诉你。即便早有“五刑”(五种正刑),普通罪犯被抓捕后,仍可能会被上演“你猜、你猜、你猜猜猜……”等促进神经大条的环节。
到了原始社会末期,因为成文法的公布与实施,制订完善的法律制度及条文成了必不可少。“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出现,促成刑杀的实施制度化。什么季节、什么时辰行刑?自然也得给出个说法。

于是乎,一大帮古代的“法律专家”、饱学之士,开始在典籍中四处翻找合适的解释。这下发现,《周礼· 秋官》中即有“及刑杀,告刑于王,奉而适朝士,加明梏,以适市而刑、杀之。” 的记载。
有说“秋后问斩”上升到理论高度的,是西汉大儒董仲舒。这样的结论似乎抬高了,董仲舒所做的,充其量是整理出前人的理论,结合礼制再裹上所谓的“天人感应” 包装一下而已。
即,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庆、赏、刑、罚与春、夏、秋、冬相对应。到了东汉时期,进一步明确“王者生杀,宜顺时气”。古人认为,秋天属肃杀之季,“秋后问斩”顺应秋冬萧瑟景象。

选择在秋后问斩,至少是在三方面进行考量。一是起到震慑的作用;二是春夏是农忙时期,百姓没那闲工夫,百姓不观看就失去教育和普法的意义,古时称之为“观刑受教”。三是秋后午时三刻行刑并非只为了剥夺罪犯的生命,反而是留了“生路”,即秉承上天好生之德。
西汉时,行刑的时间定在农历九月至十二月。唐代则改为十月至十二月,时间缩短了一个月,这一修改沿用至清朝。《唐六典·刑部》规定,每岁立春后至秋分,除犯恶逆以上、奴婢杀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决死刑。 明、清则规定,经朝审应处决的犯人,亦须在秋季处决。
唐、宋两代,行刑时间为日昳之后。对应现代的时间,大致是13时至15时;明、清两代则是午时三刻,也就是11时至13时。
秋后问斩说的是秋分以后,秋分后白天越来越短,夜晚越来越多长,在古代天文不发达的时候,这样的节气变化,自然是重要的时令。古时候,因为科学的不完善,人们的一切都必须符合天意,设官立制不仅要与天意相结合,赦免也不能与天意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