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名不满12岁男孩骑ofo共享单车被撞身亡,ofo该担责吗?

据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岁。... 据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岁。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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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中午,上海一个11岁男孩骑共享单车,在天潼路与客车相撞,被卷入车底身亡。
交警认定上海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机动车在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该男孩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7月19日,死者父母将ofo连同肇事方诉至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律师认为,受害人不足12周岁,而ofo小黄车对投放于公共开放场所的车辆疏于看管,该自行车车辆之上也无任何警示受害人不得骑行的提示;且该车辆上安装的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男孩父亲说,孩子八九岁时便学会了自行车,家里的自行车平时并不允许孩子独自骑行。孩子没有手机无法注册共享单车账号,父母也没有注册过共享单车的账号,孩子在路边找到一辆密码锁可直接按开的小黄车,才和3个小伙伴一起上路骑行。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878万元,并要求法院判令ofo小黄车立即收回所有的ofo机械密码锁具,更换为用户用完后必须锁住且儿童无法轻易打开的锁具。
对于此次案件,曾引起社会较大轰动,笔者就事论事,简短分析一下受害人、受害人监护人、汽车驾驶员王某及其公司、ofo小黄人共享单车之间的责任关系。
首先,我们从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判定来看:交警认定上海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机动车在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该男孩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从责任判定不难看出,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 该男孩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王某驾驶机动车在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而且,主要原因是该男孩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所以,该男孩即受害人本身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在判定此案时,未涉及到小黄车ofo,也未提及受害人的监护人,因为他们与此次事故没有直接关系,不在交通责任认定的范围以内。那么,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责任已经很清晰了,那就是 受害人骑车在道路当中逆行,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被正常驾车行驶的王某在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由于疏于观察路况,导致发生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因受害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
在分析清楚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后,我们再来看背后的原因。
“原告律师认为,受害人不足12周岁,而ofo小黄车对投放于公共开放场所的车辆疏于看管,该自行车车辆之上也无任何警示受害人不得骑行的提示;且该车辆上安装的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从这段话可以看出,受害人家庭将事故的责任进行了转移,将原因归结到受害人所骑的小黄人共享单车上,认为“ofo小黄车对投放于公共开放场所的车辆疏于看管,该自行车车辆之上也无任何警示受害人不得骑行的提示;且该车辆上安装的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于是,问题来了。我们先看一下这段话的逻辑关系: 小黄人共享单车疏于看管、无警示标志导致受害人轻松打开并骑行;受害人骑行共享单车才会逆行;逆行发生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死亡。因此,共享单车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主要理由。 理由简短直白且无懈可击。
那么,我们再来分析小黄人共享单车到底有没有责任,有多大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受害人年龄未满12周岁,按法律规定是不允许骑行自行车的。
从原告律师的叙述中“且该车辆上安装的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以看出,ofo小黄人共享单车是有上锁的。这就是说,受害人是通过破坏ofo小黄人共享单车的锁具才得以骑行的。众所周知,ofo小黄人共享单车是需要下载APP或通过ofo微信公众号,打开相关应用注册登录才能使用的。再来看受害人父亲的供述:孩子没有手机无法注册共享单车账号,父母也没有注册过共享单车的账号。从这两点可以看出, 受害人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共享单车的使用权。
即使小黄人单车的锁具能直接打开,也不是受害人非法使用小黄车的理由。就算非法使用了小黄人共享单车,也不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因为受害人“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因此,原告所罗列的逻辑关系是不成立的。
综上所述, 受害人是在不符合独立骑行自行车的条件下,通过非法手段获取ofo小黄人共享单车在城市道路上骑行,而造成的这两者的原因是由于监护人的看管不力所致,与ofo公司无关。因此,受害人由此所产生的行为及后果,不应由ofo公司承担责任 。
至于原告律师所指的“ofo小黄车对投放于公共开放场所的车辆疏于看管,该自行车车辆之上也无任何警示受害人不得骑行的提示;且该车辆上安装的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问题,应有共享单车协会或工商管理等部门来进行监督,如果以上部门未发现ofo小黄人共享单车存在相关问题,说明ofo小黄人共享单车是符合相关标准的,所以,原告律师的控告没有事实依据。
综合以上观点, ofo公司为受害人非法获取其公司的共享单车,从而引发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不承担相关责任 ,反而ofo公司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控告受害人及其监护人非法获取其公司的共享单车,并为其公司带来损失的法律责任
ofo公司为受害人非法获取其公司的共享单车,从而引发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不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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