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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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安徽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六条第一项,将第二项修改为:“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将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删去第七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一项。二、对《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三十条。三、对《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并按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数额。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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