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强奸案”为何这么少?你知道其中的原因吗?
古代“强奸案”为何这么少?其实无非就是以下几种原因:
第一,古代男尊女卑的思想作祟。
在古代,在人们的思想意识中,男人的一切都要比女人尊贵。男人想要女人,从来都不顾及女人的意愿,霸王硬上弓更是司空见惯。在女人的意识中,只要被男人沾染了,一辈子就是这个男人的人,无论生死,都会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更不会有哪个女人敢抛头露面地到大堂上去告发男人非礼了她,这样做,女人只会觉得,她这一辈子都无法抬起头来见人了。
第二,古代男女接触的机会少。
古代的男人和女人,很少像现代一样,都在同职场中工作学习。古代崇尚男主外女主内,女人一般除了自己家里的男人外,很少有机会见到外面的男人。有钱人家的小姐,奶奶们,即使出门也是丫鬟婆子伺候的人一大堆,男人就是想近身都难,更别提其他的了。
第三,古代的妓院是正当生意。
在古代,只要男人有钱,解决生理问题大可不必如此大费周章,只要到个什么梨春院了,找个什么当红的头牌姑娘了,都是合法的,连自己家的老婆都管不了,那多风流快活呀!又何必冒着那么大的风险找个良家妇女呢!
其实"食,色,性也。"古人和今人一样,对男女问题有着一样的认识。所以古代"强奸案"其实并不一定少,只是诸多原因没有记录在案。古代皇权不下县,县级以下的民事案件由宗族内部处理,官府一般认可。
宗族内部出现通奸或强奸的,由族长秉公处理,该打板子的,打板子,该浸猪笼的,浸猪笼,由内部处理。家丑不可外扬,一般不上报官府,官府也不登记在案,记录也就没有。
县级以上的处理要登记在案,但是法律比较严酷,受害女子往往选择沉默,忍气吞声。《魏书-刑法志》:男女不以礼交,皆死。除了法定夫妻外,凡是发生男女关糸的都被处死。这样的法律条文在,哪一个受害女子敢报案!
《唐律疏仪-名例》中首次有了"强奸"这个法律名词,其中规定对女子有歧视性:妇人共男子和奸者,并入内乱,若被强奸,后遂和者,亦是。也就是说,女子被强奸时,要反抗到底,途中顺从者,按通奸处理。
女子是天生的弱者,不可能打过男子,最后还是被男人得逞,算通奸,不算强奸。这样的法律条文在,告也自告,名声还得扫地。
明清时期,程朱理学盛行,强调"女子无才便是德”,"生死是小,失节事大。"女子把贞洁看得比生命重要,一旦失贞,无法在世上立足,只能自尽。
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被强奸女子或选择沉默,或选择自杀。有勇气到官府报案的非常少。古代信息不发达,官方记录的又少,给人的假象是古代强奸案少,实际上是被当时的社会环境掩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