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完失业登记多久可以领失业金
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1)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经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这是最主要的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是指失业人员原来在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非新生劳动力,如果不是刚毕业的学生。参加失业保险,必须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即按规定的缴费基数,费率和缴费时间缴费失业保险费。
(2)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就一般来讲,中断就业的原因分为两种:非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自愿离职而导致失业。国际通行做法是将自愿中断就业的人员排除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失业保险条例》借鉴国际经验,将自愿离职而失业的人员排除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
(3)是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要程序,目地是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进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程序的重要标志。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还必须有求职要求。这是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即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实现这一目的,一方需要加快经济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同时,发展和完善就业服务事业,为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服务;
另一方面也要求失业人员积极主动的利用各种就业机会和就业服务设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竞争就业能力。可以说,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就业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否就业应由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做出选择。失业人员作为劳动者的一部分,享有同样的权利。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失业人员有选择就业或不就业的自由。要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可以使其在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获得必要的就业服务,争取尽快实现再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失业问题。在认定失业人员是否有求职要求时,应其是否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并参加在就业活动为衡量的标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1、持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职工失业证明书》,到原单位社保关系所在地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填写《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经审核符合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单》。
2、失业人员办妥上述申请手续后,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携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单》,至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填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和华律网申报手续。失业后在初次领取失业金后,之前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清零。再次就业并按照规定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如果又失业了,是可以按照新缴费年限确定领取失业金的。不过每次领取条件都需要是非本人意愿失业的,主动辞职是不可以领取失业金的。失业金是按月发放的,如果你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再次就业,没有领取完的部分,将计入你的失业金帐户,在下一次失业后可以进行累计领取。
2022-01-18 · 百度认证:法师兄官方账号
《失业金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